合同法之要约失效的情形解读与应用
合同法规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公司宝小编整理了要约失效的情形与应用详细的新解读,大家可以一起看看。
一、要约的失效的新解读
要约失效的法律后果,对要约人而言,是解除要约人必须接受承诺的义务;对受要约人而言,是终止其享有承诺的权利。要约的失效是以要约已经生效为前提。
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
(1)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拒绝通知的,这是一种以明示的方式拒绝要约的行为。当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要约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2)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在要约已经生效而受要约人尚未对要约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是可以撤销要约的。要约一经撤销,即产生消灭要约法律效力的效果,要约因此而失效。
(3)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而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要约失效。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如要约是以对话方式作出时,受要约人非立即承诺,要约即失去效力;如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时,在依通常情形能够收到承诺的一段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承诺时,要约则于该合理期间届满后失去效力。所谓合理期限,就是要考虑给承诺必要的时间。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在接到要约后,可以对要约的内容完全同意,也可以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限制或者扩张,或者是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限制或者护张,然后将这些意思表示向要约人作出。前两种情况都构成对要约的承诺,合同因此而成立。但在后一种情况下,由于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该行为已经构成了新要约,或称反要约,而非承诺,这其实也是对要约的拒绝,此时合同并不能成立。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是指对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的变更。
二、要约失效的应用与案例
1.要约是否因要约人或者受要约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失去效力?
《合同法》对此并未明确规定。一般而言,在要约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表明发生上述情况时要约失去效力或者受要约人在承诺之前即已知晓要约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时,要约失去效力。否则原则上不妨碍要约的效力,除非合同必须由要约人本人履行。受要约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如果是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发生的,要约对要约人当然不发生效力:如果是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后发生的,除非合同必须由受要约人本人履行,否则原则上也不妨碍要约的效力。
2.【以案说法 要约的失效】
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购买A产品的要约,称“本公司欲以 200 元每件的价格购买贵公司A产品 500份,请于3月5日前发货,且贵公司承担运费",乙公司收到该要约后,向甲公司发出承诺称“本公司基本同意责公司的要约,但由于本公司 A产品现在没有货无法在 3月 5 日前发货,本公司将加大生产,并于3月 15 日向贵公司发送该产品”。在本案中,乙公司虽然同意了甲公司的大部分要约要求,但是对发货时间这一关键条款进行了变更,甲公司的要约失效,乙公司的回复不能构成承诺,而属于新的要约,若甲公司不同意乙公司的变更双方之间没有成立合同,甲公司有权拒绝接收货物。
本文中公司宝小编介绍的合同法中要约失效的情形解读与应用案例的相关信息您了解清楚明白了吗?如您对约失效的情形还有其他疑问,请点击在线客服咨询。我们还提供公司注册、财税服务、商标版权、高新认定等服务,如果您刚好需要,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咨询我们。
相关推荐:
上一篇: 合同法承诺的定义与承诺的方式新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