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关于商标权积极效力范围的分析
我们都知道,在申请注册商标之后是会产生法律效力的,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很多人对这个效力却并不是很清楚,因此我们就需要对方面进行了解。下面就让公司宝小编对商标法关于商标权积极效力范围的分析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一、商标法关于商标权积极效力范围的分析
4.2 商标权的范围
在商标权的内容中,人们对于处分权、标记权和续展权的认识基本上没有什么争议,但就人们常说的商标权中的"禁"与"行"即禁止权和专有使用权的具体界限到底在哪里却不无争议,往往是商标纠纷中的争议焦点,于是就导致了如引起人们激烈争论的商标反向假冒等是否属于侵犯商标权的问题。不仅如此,这两个方面内容也是商标权的本质与核心。为此,我们必须分析商标权在这两个方面的范围。
4.2.1 商标权积极效力的范围
就商标权的"行"的方面而言,一般认为,商标专用权是权利人对其注册商标专有使用的权利。我国《商标法》第56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该条明确规定了商标权的商标和商品的范围。根据本书的理解,《商标法》本条中的商标应该是指商标标记,因为根据本书第一章对商标本质的理解,商标已经包含了其所使用的商品的因素。
本书认为,商标权的"行"的方面即其积极效力方面应包括"横"和"纵"两方面。"横"的一面是指商标专用权所涉及的商标标志和商品两个方面,即商标在商标标志与商品类别上与其他商标的界限。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6条的规定,商标专用权在"横"的方面仅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与核定使用的商品。"纵"的一面是指商标权人从生产环节到批发环节再到零售环节以致消费者使用商品环节的全过程。在前面我们描述厂商与消费者之间的通信系统中我们仅仅谈到了厂商这种信源与消费者这种信宿,这实际上是一种简化模型。事实上,在从作为最初的生产者的厂商和最终的消费者之间还有一些中间环节,即各级分销商,在从最初的生产者到一级分销商、二级分销商到三级分销商……直到最终的消费者之间还有多次的商品流转,而每一次商品流转均涉及一种卖者与买者之间的通信。不仅如此,商品在被消费者购买之后,在消费者使用商品时,商标通常也在继续发挥着作用,不仅消费者对商品的体验会融入商标标志之中,其他人也会旁观商品,从而间接体验商品,而这种体验也会融入商标标志中。在从生产者到各级分销商再到消费者之间的各次卖者与买者之间的通信中,包括消费者的那次买卖中的通信才是最为典型的消除信息不对称的,因为消费者与前面买卖环节中的任何主体都是不同的,他不是商人,没有专业知识,而前面买卖环节中的任何主体均是商法上所说的商人,均具有专业性,信息不对称状况在它们之间不是十分明显,而在它们与消费者之间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情况。因此,各级厂商与消费者之间的通信才是这里最典型的消除信息不对称的通信。上面的论述之所以直接简化为厂商与消费者之间的通信不仅是为了简化分析,更是因为厂商与消费者之间的通信是最典型的。
但是这里要分析商标权的界限,如此分析就不够了,必须考虑到包括生产者和各级分销商在内的所有环节。从这里可以看出,作为信源的厂商(最初的生产者和各级分销商)与作为信宿的厂商(最初的生产者和各级分销商)和消费者均不是唯一的。那么,这里就有了商标权人对商标的支配是从信源到最终的消费者还是到任何一级分销商即可的选择的问题。
从商品生产、销售到消费,商品流转的全过程如下∶
生产者—-经销商1-经销商2-经销商3…-消费者的消费过程
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仅仅是某些环节呢还是全部环节呢?对此,我国《商标法》没有明确。不过,从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来看,商标权人显然从生产环节直到消费者使用环节均具有专用权,商标权人可以将其中某些某个环节的权利许可或转让给他人。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商标权积极效力的范围是可以分为"横"和"纵"两方面,当然实际可能会有点复杂难易确认。以上就是公司宝小编整理的关于商标法关于商标权积极效力范围的分析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公司注册、公司注销以及工商服务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添加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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