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商标注册申请原则诚实信用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商标注册申请原则诚实信用,其实无论做什么事情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诚实守信,商标也是一样的,《商标法》第7条第1款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商标法的相关内容。
商标注册申请原则诚实信用: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商标的申请注册和使用在民事活动的广义范畴之内,故其亦应当体现该原则。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商业活动的不断扩张,一方面商标申请注册的绝对需求量不断上升,另一方面商标被作为谋取不当利益的手段也愈演愈烈。为此。在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中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就是为了突出该原则在商标注册制度框架下的作用,该原则的精神亦体现在具体的条款之内,从而确保我国商标注册制度的健康有序发展。
然而,应当注意的是,我国采取商标注册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应当容忍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近似商标标志共存的情形,只有在先商标达到驰名商标等情况下,方某进行“跨类保护”。因此,《商标法》意义下的“诚实信用”原则体现的是在申请注册和使用环节应当出于实际的使用意图,在不违背《商标法》其他条款规定的情形下,进行商标申请注册和使用行为。为此,在北京高院2019年4月23日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第7.2条中规定,商标行政案件中,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违背《商标法》第7条第1款的规定。然而上述指南中的该条款更多应被认知为宣示性条款,并未明确“诚实信用”原则可以作为异议或者无效宣告的独立事由。同时,2019年修正的《商标法》第4条中已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作为可以予以驳回或者宣告无效的独立事由,这实际就是“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应用的转化与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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