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著作权法之下载作品再次在互联网上传播侵犯案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作者创造出来一部作品之后其作品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是想要获得是需要及时申请著作权申请的,不然是很容易发生侵权的。下面就让公司宝小编对中外著作权法之下载作品再次在互联网上传播侵犯案例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一、中外著作权法之下载作品再次在互联网上传播侵犯案例
案例1将下载作品再次在互联网上传播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
-德国柏林夏洛藤堡初级法院2003年第236C105/03判决评析
【案例问题】
未经权利人同意将从互联网上下载的作品再次在网上传播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依据2003 年修订前和修订后的《德国著作权与邻接权法》,会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如果不构成侵权,权利人是否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报酬?如果构成侵权,侵权人是否一定要承担责任?究竟应如何适用法律,德国柏林夏洛藤堡(Charlottenburg)初级法院在判决中对此作出了详细阐述。
【案情介绍】
原告甲是一位记者。被告乙是一位“兴趣阅读网”主页的所有人。原告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要求被告赔偿损害,因为被告把原告公开的采访录放到自己的网络论坛上供访问者阅读和讨论。
原告作为自由记者对作家 Ian Mcevan 进行了一次详尽而又被广泛关注的采访,然后将采访录卖给《法兰克福汇报》(Frankfurter Rundschau,以下简称《汇报》)的《周末杂志》(Wochenendmaga zin)。《汇报》付给原告的报酬也包括该采访录在《汇报》网络杂志上的公开刊登。从2002年9 月起,在《汇报》的网站上,该采访录可以由访问者免费自由下载。据统计,在2002年,《汇报》网的访问量每个月在544764人和761519人之间。2003年1月访问量是712 084人,2 月是751753人,3 月是892633人。
被告作为热情的读者自1999年起在 www.die-leselust.de域名下
AMTSCERICHT BERLIN -CHARLOTTENBURG URTEI.Aktenzeichen+ 236 C 105/03.Eatschrndang vom 17.November 2003.
经营一个私人的免费的主页。在这个主页上,对此感兴趣的访问者在这期间可以查阅 971 个书评,其中98%来自被告、2% 来自第三人。此外,被告还设立了一个网络论坛。该论坛同样是免费的,而且没有访问的限制。在该论坛中可以对作品进行讨论。被告读了采访录后,在论坛上标明了其出处。由于主页的一些访问者在《汇报》网站上找到采访录有困难,被告便亲自将该采访录全部下载,并将其放到自己的网页论坛上。
原告在2003年2月28日获悉此事。在同年4月8日通过一个工会组织写信告知被告,只有《汇报》享有采访录的使用权。同时,要求被告停止传播采访录,并且在4月28 日前支付843.63 欧元作为损害赔偿,即《汇报》给原告的全部报酬1687.26欧元的一半。
被告收到该信后将采访录从其网页上删除。
随后,甲将乙诉至德国柏林夏洛藤堡初级法院。
原告诉称,《汇报》一共支付给他稿酬1687.26欧元,其中包括网络使用费153.39 欧元。原告认为,被告将采访录放到其自己的网页上,侵害了他对采访录始终拥有的使用权。因此,被告有义务赔偿他的损失,这个损失是以他所获得的稿酬为依据的。原告认为,从被告在论坛上的表述看,被告经营其网页带有营利意图。原告要求,判决被告支付1687.26欧元,包括5% 的利息在内(以欧洲银行2003年4月29日以后的利率为准)。
被告辩称,不应受理该起诉。被告对原告与《汇报》协商的内容、原告享有的著作权以及报酬额都持有异议。被告认为,由于访问者可以免费下载该采访录,因此,《汇报》已经让与了其财产权。即使不是这样,被告也不应承担责任。在下载后,其也可使用该稿件。最后,对于原告来说,也没有损害出现,因为原告在卖出他的采访录后,他的著作权已经穷尽了。
【法院判决】
德国柏林夏洛薛堡初级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1)原告不能依据《德国著作权与邻接权法》(以下简称《德国著作权法》)第97条第1款第1句向被告提出支付1687.26欧元的请求权。
按照《德国著作权法》第97条第1款第1句的规定,如果被告过错地侵害了原告采访录的著作权(被告对此尚有争议),那么,被告则应对原告给予损害赔偿。。但本案却不是这种情况。虽然原告对这个有争议的采访录是否还享有使用权以及在哪些范围享有使用权尚需要进一步确定,但无论如何在被告的行为中不存在对从原告著作权中可能产生的使用权的损害。
采访录本身的下载并没有侵犯著作权,因为采访录是由《汇报》根据同原告签订的合同提供给网络访问者(也包括被告在内)在线随意下载的。因此,与下载必然联系的复制也就不违法,即不存在对《德国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的“复制权”的侵犯。。同样,被告将完整的采访录放到其网页论坛上,使采访录在网上传播,也不存在侵犯著作权;确切地说,被告的行为是由修订前的《德国著作权法》第52条第1款规定的“著作权限制”(即“法定许可")所允许的。.
从2003年2月的法律状态来看,被告的行为由修订前的《德国著作权法》第52条第1款规定的“著作权限制”所覆盖。按照该规定,原告的再现权作为公共再现权(根据《德国著作权法》第15条第2款)无论如何都受到限制,只要没有营利的目的并且对参加者没有收取费用,公共传播就是被允许的。该规定的限制对网络上的公开再现也是适用的(本案中被告将采访录放到网络论坛或主页上的
根据德国的司法实践,对于通过提供下载的数据而产生的电子扩行为就属于这种情况)。
散和公共传播(die elcktronische Verbreitung und oeflentliche Zugaengli- chmchung),依据修订前的《德国著作权法》第 15 条第 2 款第1句前半句的类推适用可以将其作为“公开再现”(oeffentliche Wieder gabe)处理。@这样,就需要考虑修订前的《德国著作权法》第 52条的适用。不过,至今对此还不存在适用《德国著作权法》第 52 条的判决。但是按照通说,这一点应被遵循:如果这类公共传播(oef fentliche Zugaengichmachung)可归入《德国著作权法》第 15 条第2款中的“公开再现”,并且上述阐述的理由被肯定,第52条第1款的限制也应予以考虑;因为法律规定和立法目的对此是明确的,而且没有占统治地位的学说对此加以限制。
直到2003年9月13日,由于《德国著作权法》第52条第3款的修订,法律的状态才改变。原告所怀疑的是一种实际情况,并为学术界所认可,即按照旧版《德国著作权法》,在出现非商业目的公开再现时,作者儿乎不被保护。但这并没有导致另外的法律评价,而是作为法律状态被接受。立法者同样看到了这一点,并因此相应地修订了第52条第3款。按照新修订的第52条第3款,从2003年9月13日起,公共传播必须经著作权所有人的同意才被允许。
(2)基于唯一可以考虑的请求权基础,原告不享有依据《德国著作权法》第52条第1款第 2句而要求支付1687.26欧元的报请求权。。尽管作者依据《德国著作权法》第52条第1款第1句原则上可以获得一个适当的报酬,但按照原告自己签订的合同,这个报酬几乎归于零。
原则上,适当的报酬额应依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收费表来确定,这类组织通常行使公开再现权。但对于本案,并没有这类组织参与,因为德国文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Verwertungsgese Uschaf Wort,以下简称 VG Wort)作为主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并没有行使首次财产权。因此,该法庭一方面要考虑原告主张的报酬,另一方面要考虑全部报酬在《汇报》的报纸和在线网络上的分配,以及《汇报》在线网络的访问量和被告主页的访问量。按照原告自己与《汇报》签订的合同,分摊到在线使用的费用是 153.39 欧元。该法庭认为,这部分报酬是一个标准,因为由被告引起的有争议的使用也是发生在网络上。显然,对于在报刊上公开的作品所支付的报酬是没有理由加以考虑的,该法庭从有利于原告的角度估计,至少有30万《汇报》访问者对在线数据感兴趣。这个估计是基于以下访问量得出的:在2002年大约是在544 764人和 761 519人之间;在 2003 年1月是712 084人,2 月是751 753人,3 月是 892 633人。因此,原告从每个使用者处得到报酬是0.0005113 欧元(此数字为 153.39 欧元除以 30万访问者所得)。如果本法庭按有利于原告利益来估计,被告的网页每月有2000人访问量,这个数字高于本案中的访问量,那么相对的报酬是1.0226 欧元(2 000人x0.0005113 欧元)。在这种情况下,报酬的数额只能用零来计算。
最终,德国柏林夏洛藤堡初级法院依照修订前的《德国著作权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将下载作品再次在互联网上传播是否构成侵权需要根据造成的后果和各国法律来决定的,不能一概而论。以上就是公司宝小编整理的关于中外著作权法之下载作品再次在互联网上传播侵犯案例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公司注册、公司注销以及工商服务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添加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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