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规定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的条款设计
我国很多上市公司参考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了每年改选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上限,这样,即使收购者控制了目标公司的多数股份,也只能逐渐取得董事会控制权。而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是指将董事会分为若干组,规定每一组有不同的任期,以使每年都有一组董事任期届满,每年也只有任期届满的董事被改选。那么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呢?接下来公司宝小编就来为大家进行详细分析解答,一起来看看吧!
公司章程规定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的条款设计
设计要点
董事会换届选举时,更换和改选的董事人数最多为董事会总人数的1/3。
章程研究文本
《四川雅化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6年7月版)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在每届董事会任期内,每年更换的董事不得超过全部董事人数的四分之一,如因董事辞职或因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被解除职务的,则不受该四分之一限制。董事会换届时,每届更换董事人数(包括独立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构成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在发生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如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的,继任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原任董事会成员连任;在继任董事会任期未届满的每一年度内的股东大会上改选董事的总数,不得超过本章程所规定董事会组成人数的四分之一。
为保证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经营的稳定性,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以上与公司目前(经营、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管理经验,以及与其履行董事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原则上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法和相关规定
《公司法》
第四十五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专家分析
1.合法性分析
我国《公司法规定董期公司章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可以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该规定表明董事任期在3年期限以内具体由公司章程规定,且不要求所有董事的任期相同。因此,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在我国并不违法,限制董事改选比例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
不过,如果该条款阻止了正常的董事解雇或更换,则有可能不合理地维护现任董事及高管地位,进而损害股东利益。因此该条款应该同时规定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被解除职务的情况不受董事更换比例的限制,从而避免该条款可能伴随的法律风险。
2.有效性分析
该条款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取得控股权的收购者径行取得董事会的控制权,其虽不能阻止收购者最终控制董事会,但是增加了收购者控制董事会的时间成本,在此期间,董事会可采取各种反并购措施,使收购者的初衷无法实现。但是,该条款仅仅在更换董事的比例和速度上作出限制,其若想真正发挥强有力的反并购作用还需要与以下措施相配合:
(1)除了规定更换董事的比例上限,公司还可以适当增加无故更换董事的阻力。因此在采用分期分级董事会条款的同时,公司章程可规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还可引人“金色降落伞”条款,增加收购者更换董事的成本。(具体请参见公司法权威解读公众号于2017年9月30日发布的《章程设计:董监高的“金色降落伞”是否合法》一文)
(2)公司章程可以就董事解除职务事项设置绝对多数条款,并规定补选董事的任期与被解除职务的董事之剩余任期相同。这种做法增加了解除董事职务的难度,缩短了补选董事的任期,其与分期分级董事会条款配合,可以促使收购者重新考虑控制董事会的成本和难度。
3.制度缺陷分析
规定董事更换的比例上限,最大的弊端在于无法满足董事会必要的流动性需求。正常情况下,董事会的流动比率并不能用一个数字进行笼统规定,比例上限的设置实际上只是防范恶意并购的无奈之举。因此,公司章程应该规定,如因董事辞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被解除职务而导致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时,公司增选董事不受该比例的限制。这一例外可以在保持该条款反并购属性的前提下,满足董事会的必要流动性需求。
章程条款设计建议
1.设置配套措施
笔者建议,在公司章程中引入分期分级董事会条款的同时,设置配套条款以实现反并购的目的。第一,公司章程在规定更换董事的比例上限的同时,应规定不得无故解除董事的职务,必要时可以为董事配备“金色降落伞”;第二,公司应根据公司的股份结构,考虑将解除董事职务设置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
2.合理规定更换事的比例上限
更换董事的比例上限应该是1/3还是1/4?应该规定每年更换董事不得超过一定比例还是规定每次董事换届改选不得超过一定比例?这些设计都没有所谓的“标准答案”,公司应根据自身的情况合理确定。分期分级董事会条款的目的不是阻止董事的更换,而是防止收购者大幅更换董事、快速掌握董事会控制权,因此,该条款应该尊重公司自身更换董事的正常节奏,预防董事会的异常变动。
另外,相较于限定每年的董事更换比例,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时的更换比例更为恰当。考虑到实践中董事的任期多为三年,每年的董事更换比例并不一定持平,其可能表现出明显的周期性。在此情况下,规定每年的董事更换比例过于死板,难以满足上市公司的客观需要。
3.充分列举例外情况
因董事辞职或因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被解除职务而导致董事人数不足章程规定的人数时,增加新任董事若受到一定的比例限制,可能会导致公司董事人数长期低于章程规定人数,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因此,在设置分期分级董事会条款的同时,公司章程需要充分考虑并列举其例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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