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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外著作权法之无著作权的“新闻标题”保护案例(一)

        更新时间:2021-12-07 16:2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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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的生活中每时每刻都在发生新鲜事,也就会有各种各样的新闻报道,而对于这些报道,也是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的。下面就让公司宝小编对中外著作权法之无著作权的“新闻标题”保护案例(一)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中外著作权法之无著作权的“新闻标题”保护案例(一)

          一、中外著作权法之无著作权的“新闻标题”保护案例(一)

          案例5 无著作权的“新闻标题”保护

          -一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读卖在线新闻标题案”判决

          评析

          【案例问题】

          依据《日本著作权法》第10条第2款,只是单纯传达事实信息的“日常新闻及时事报道”不是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读卖新闻社收集整理并在互联网上提供的在线新闻标题是否属于作品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即便不具有作品属性,但针对新闻社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而创作的信息成果被第三人擅自使用的情况,法律应如何作出评价?对于后者,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与一审法院作出了不同的判断。而互联网业界对此案的关注,也反映了互联网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新的法律问题。

          【案情介绍】

          本案是关于互联网新闻网站所刊载新闻标题的作品属性争议及其保护问题的案例。

          一审原告甲(东京读卖新闻东京本社)是以日报出版发行为主业的报社。甲在互联网上开设“读卖在线 Yomiuri On-Line”网站,提供每日的在线新闻;刊载的新闻由“新闻标题”和文本构成。

          被告乙是从事数字信息服务的公司,并以营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向第三方提供“新闻标题链接 LINE TOPICS”服务,并且被告在其本公司开设的网站上也刊载使用了“新闻标题链接LINE TOPICS”。“新闻标题链接 LINE TOPICS”服务是指,利用此服务的用户,可以

          *本判决为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已生效判决,知的财產高等裁判所平成17年10月6日判决(平成 17年(木)第10049号)。第一审判决,束京地方裁判所平成16年3月24日判决(平成14年(7)第28035号)「判例时报」1857号108页。

          蒋日本额虎网站提供的新闻的标题显示在自己开设的网页中,被显示的标题链接到日本雅虎的新闻文本上。点击标题,会打开另外的窗口星示与新网标题对应的新闻文本。希望利用上述服务的用户,须在微告的网站进行用户登录,完成指定的登录手续后,用户可以从被告网赫实时下载数据,在用户自己管理的网站上就可以显示“新闻标题经接UNE TOPICS"原告甲已授权日本雅虎网站有偿使用“读卖在线 Yomiuri On Line”的主要新闻。因此,被告乙的“新闻标题链接 LINE TOPICS"所利用的日本雅虎新闻的标题中,包含与原告甲有偿提供给日本雅虎网站的新闻标题同样的标题。

          原告以新闻标题作品的复制权、传播权受到侵害为由,将乙诉至东京地方法院,请求被告乙停止侵害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东京地方法院一审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原告甲不服,随后向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程序中,上诉人甲主要提出如下主张:(1)甲享有相关新闻标题的著作权,被上诉人乙的行为侵害了甲的新闻标题的复制权。(2)被上诉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3)另外上诉人甲还追加提出如下主张:被上诉人乙的行为是《不当竞争防止法》第2条第1款第3项所禁止的不当竞争行为(形态模仿)。

          上诉审主要争点与第一审相同:(1)上诉人的网站上的新闻标题是否为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2)假设本案相关新闻标题不能被认定为作品的情况下,被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日本民法》第709 条规定的侵权行为。

          。本案一中判决的评析参见,服立顺美【新照记事见出Lの作品性と见出Lの利用(2005)、2~28页。(2004),60-63页、泉海林保【最近0著作椎判例ON飞!习ピ亏才下1(526)比时要无不法行粉の戴否--来京地裁平成16年3月24 日判决】【コピライ卜」(521)

          【法院判决】

          一、关于新闻标题著作权属性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C)本案相关新闻标题性质上是为了将新闻内容简地传达给读者,语句表现的选择范围有限:(2)新闻标题是在25 字的字数限制下拟定,这也限制了表现的选择范围:(3)新闻标题只是将新闻中的词语,或是直接引用,或是缩略,或是添加简短的修饰语而成。据此,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新闻标题只是表述相关新闻中记载的事实,所以认定新闻标题是《日本著作权法》第10条第2款所规定的“日常新闻及时事报道”,不是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二审法院也否定了本案新闻标题的作品属性。但是一审法院是从新闻标题的一般属性的角度一概否定了新闻标题的作品属性:而二审法院是对涉案新闻标题分别论证,只是否定了涉案新闻标题的作品属性,并非一概否定新闻标题的作品属性。这一点是两份判决本质上不同的地方。对此二审法院作出如下阐述:

          一般意义上的新闻报道的标题,由于需要将报道对象的事实内容用简洁的表现向读者正确地传达,因而除在表现的选择上受到制约以外,字数上也存在限制,表现的选择余地有限,发挥创作性的余地也比较小,因此判断是否为作品比较困难。但是,不能认为只要是新闻报道的标题,都可将其视为《日本著作权法》第10条第2款“日常新闻以及时事报道”,从而否定其作品属性。最终需要对各个新闻标题分别作具体论证,从是否具有创作性表现来作出判断。二审阶段,上诉人甲特别挑选了6个新闻标题,论证并主张这些新闻标题具有创作性。二审法院分别分析这6个标题后指出,这些标题只是常见的表现和一般通俗的表现,否定了其具有作为作品的创作性。

          @本案涉案新闻标题为2002年12月8日至2004年9月30日间被上诉人在互联网上撞自使用的标题,共计365条。,美子越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傻权的问题

          我资交大建相天表间称题不所被认定为作品的情况下,被上诉人相港制务/的行学不构成侵权。 门期开学无楼在万联网上公开的信息,只要原告甲依据《日本著车大建有商成(日本民法)第709条规定的侵权行为?本案一审 审关于侵权行为的判决要点如下:

          有有提人不事有件他性权利,第三人就可以自由利用此信息22)只题没有出子不当利目的而利用或是以损害原告利益的方法有用这种信起等“持球情况”,利用互联网上公开的信息就不是违法行为(3)本案的证据显示,被告的行为中,不存在上述不当营利目的或是报害原告利益的行为等待别的情况,这样就否定了被告行为构成侵权。

          审法院作出了与一审不同的判决。二审法院认为,构成侵权行为((日本民法)第709条)不仅仅局限于著作权等法定的严格意义上的权利侵害,在应当给子法律保护的利益受到违法侵害的情况下,他可以构成侵权行为。

          二审法院进一步作出如下阐述:众所周知,大量的信息在互联网上进速传播,读者受益颇多。但是,这些具有经济价值的信息不是自然存在于互联网上,而是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正是因为有人从事收集处理信息并将信息在互联网上公之于众的工作,互联网上才得以批有大量的信息。而且,新闻报道中的信息正是新闻报道机关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从事采访、编辑写作及拟定新闻标题等活动,才使得这被信息成为互联网上有价值的信息。特别是读卖在线新闻标题,是上诉人甲投入巨大人力物力进行新闻报道的成果。即使其成果不能认定为应由著作权法予以保护,考虑到其作为付出一定努力的工作成果,并且本案新闻标题已成为具有独立价值的有偿交易对象,应当将本案新闻标题视为值得法律保护的“利益”。依据本案认定的事实被上诉人摄自以营利目的反复长期地复制新闻标题,不需要投人特别的劳力,做成“新闻标题链接 LINE TOPICS”,并将其显示在被上诉人的网站以及20000多登录用户的网站上,实质上是将“新闻标题链接LINETOPICS”传播给众多用户。不可否认,此“新闻标题链接LINE TOPICS”服务,对上诉人甲的新闻关联业务也具有构成竞争的一而。因此,被上诉人的行为超越了可以容许的限度,构成侵害上诉人甲的利益的侵权行为。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新闻标题是否受到著作权保护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的,不能一概而论。以上就是公司宝小编整理的关于中外著作权法之无著作权的“新闻标题”保护案例(一)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公司注册公司注销以及工商服务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添加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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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 中外著作权法 无著作权的“新闻标题”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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