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商标续展及转让复审程序(一)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商标续展及转让复审程序,《商标法》第40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该条例的相关案例解析。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商标法》第42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这里以陈某与商标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其他商标行政纠纷案为例。
1.基本案情
第1732839号“千禧娃及图”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于2001年12月21日由东海县牛山镇千禧娃床垫厂申请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12年3月20日。东海县牛山镇千禧娃床垫厂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程某荣。2005年3月,陈某作为原告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程某荣、刘某中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争议商标归原、被告共同所有。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6日作出(2005)连知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判决争议商标由陈某、刘某中共有。2013年1月13日,商标局作出《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核准争议商标转让,受让人为陈某、刘某中,受让人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镇钢铁路64-号。该证明注3记载:本证明受让人为多个时第一人为代表人,受让人地址为代表人地址。
2012年4月11日,商标局收到陈某提交的争议商标续展注册申请。
2013年2月19日,商标局发出第一次补正通知书,内容为:经审查,商标共有人未在续展申请书上签字,也未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对于此续展申请,如确认要续展的,应在本补正通知书后附代表人和共有人的续展申请书和代理委托书,并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十天内(不含往返邮程)按上述要求补正。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我局将对上述续展申请不予核准。对我局补正要求有不同意见的,请在本通知书背面予以说明,并将本通知书原件交回我局。”后商标局于2013年6月20日对该补正通知书进行了公告。
2013年11月11日、2014年4月24日和2015年5月22日,商标局分别发出了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补正通知书,并均予以公告。
2016年1月13日,商标局收到补正回文,内容为:“第1732839号商标共有人陈某、刘某中,因陈某办理商标续展时提供材料不齐全,未向共有人刘某中说清楚,导致商标多次补正,现补齐续展材料”,并附有刘某中的续展申请及身份证复印件。
2016年4月6日,商标局发出《商标续展注册证明》(以下简称续展证明)内容为:“兹核准第1732839号商第20类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03月20日。”
陈某不服商标局作出的续展证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申请复议。
2016年7月18日、工商总局作出工商复字2016363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复议决定),该决定认定:商标局对争议商标的续展申请尽到了形式审查义务,先后四次向陈某发出补正通知。在陈某补正了共有人刘某中续展申请材料的情况下,对争议商标作出核准续展证明符合《商标法》第40条的规定。故决定:维持商标局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陈某不服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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