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独立性与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当合同中出现有关争议的时候要怎么办呢?公司宝就这个情形整理了相关信息,应该可以帮到大家。
一、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解读
本条所说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仲裁条款。
我国对合同争议采取或裁或审制度,仲裁条款有排除诉讼管辖的效力。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则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伸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合同成立后未生效或者被撒销的,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适用该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未成立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选择受诉法院的条款。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该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选择受诉人民法院的条款,不受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
(3)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条款。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若对标的物质量或技术的品种发生争议,在提交仲裁或者诉讼前,应当将标的物送交双方认可的机构或科研单位检验或鉴定,以检验或鉴定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这种约定出于双方自儿,不涉及合同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应当承认其效力。
(4)法律适用条款。
对于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自比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当然,对于中国具有专属管辖权的合同(如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与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主权、安全等密切相关的合同只能适用中国的法律。
解决争议的条款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相比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其他条款无效、被撒销或者终止的,其效力不应当及于解决争议的条款,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解决争议条款独立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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