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可对关联交易的审查主体和救济途径作出规定
根据我国相关公司章程指引规定可知,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关联交易的投票表决,同时在其他规范中也将关联股东的回避作为建议性质的规定。可见,关联股东的表决回避制度已成为制定股份公司章程的共识。不过并不是所有被怀疑参与“关联交易”的股东就一定是“关联股东”。接下来公司宝小编就来为大家整理介绍关联交易审查主体以及救济途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
公司章程可对关联交易的审查主体和救济途径作出规定
设计要点
公司章程中应规定审查是否构成“关联股东”的特定机构和审查后的司法救济途径。
章程研究文本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年9月版)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股东大会集人负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对会议审议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进行审核。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会议主持人应提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有义务主动向会议说明关联关系并申请回避表决。
同类章程条款
1.《湖南中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09年12月版)
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该规定与上述《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相同。此外,该条款还规定: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2.《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6年12月版)
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该条款规定董事会应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此外,该条款还规定:回避的股东如对回避表决有异议,可以依据本章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和相关规定
《公司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注释:公司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章程中制定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
第十五条第三款公司如实施关联股东、董事回避制度,应当在章程中列明需要回避的事项。
专家分析
大部分的股份公司章程中,除关联股东主动申请回避外,可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的主要主体为:其他股东和股东大会主持人。然而在实务中,由于股东与公司交易关系的错综复杂,判断是否成立“关联交易”并非易事,因此,被提出回避的股东未必就一定是“关联股东”。股份公司通过公司章程,规定由特定的机构对“关联股东”进行终局性的审查和判断,不仅能够有效避免“关联股东”坚决要求表决的僵局,还能保障公司股东对公司决议持有最基本的信任。此外,公司特定机构在进行终局性审查时,应充分听取“关联股东”针对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情况的具体解释和说明。
章程条款设计建议
大部分规定审查主体”的股份公司章程,均将股东大会召集人”或者“董事会”规定为审查主体。一般情况下,董事会即为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但是当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拒绝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的职责时,监事会即成为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同样,在监事会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该职责时,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种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可见,将审查主体规定为:“股东大会召集人”更为全面也更有利于防范风险。此外,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公司内部已对关联交易进行终局性审查后,对终局决议不服的股东是否可以寻求司法救济,也更有利于保障终局审查的公平公正和相关股东的正当权益。
公司章程条款实例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大会声明关联关系并回避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
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避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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