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相关案例
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和经营时是需要对公司出资一定金额的,以此获得相应的权利,但是随着而来的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下面就让公司宝小编对案例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相关案例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案例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相关案例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一、相关案例
【公司为内部人员之间进行的股权转让行为支付价款的行为的认定】【林东、陆春莉诉江斌、凌力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榕民终字第3163号民事判决书】股东的出资形成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法人财产,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保证,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回在公司的出资。本案中,受让股东系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配偶,股权转让关系的双方均为与公司存在密切关系的关联方,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推定双方对于公司的财产状况均充分知晓。受让股东将自身应承担的向原股东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转移予公司,却未给予公司对等利益。该转嫁债务的行为必然导致公司财产减损。从而降低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保证能力。而且,因股权转让关系的双方均非公司外部人员,故本案亦不存症基于保护公司外部的善意债权人利益而需要公司先行对外承担责任再对内追责的精形。综上公司为内部人员之间进行的股权转让行为支付价款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为股东抽逃出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投资人抽逃出资产生的法律后果】
毛海兰与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中执复字第07号民事裁定书]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的出资便转化为公司的财产公司股东也就丧失了对出资的所有权。因此。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位后不得抽回其出资;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侵犯公司财产的行为。抽逃出资的股东除了应对公司和其他已经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外,还需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可通过股东会议解除长期抽逃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
[爱立许德昌机械(江阴)有限公司诉江阴市德昌铸冶环保机械有限公司股东除名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锡商终字第0440号民事裁定书]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后长期不予补足,且经催告仍不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形式解除其股东资格、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虚构合同建立关联交易的行为性质认定】
某公司股东抽逃注册资金行政处罚案(辽宁省2012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之)对此案的实际调查取证并对当事人的公司财务账目进行审查中,办案人员发现该公司增资后的注册资本金有预付购车款80万元的去向,并附购车合同一份。通过对汽车销售方的财务账目进行调查取证后,汽车销售方实际并没有收到此笔购车款,只不过当事人为了说明80万元资金的用途,与汽车销售方共同虚拟了一份购车合同。用此关联交易关系说明80万元资金的去向,已达到当事人抽逃出资的目的。
【对股权转让中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认定】
玉门市勤峰铁业有限公司、汪高峰、应跃吾与李海平、王克刚、董建股权转让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且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本案中,原被告作为公司股东,在《还款决议》中约定由公司为双方之间发生的股权转让提供担保。即意味着在受让方不能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情形下,公司应向转让股东支付转让款,从而导致股东以股权转让的方式从公司抽回出资的后果。因此《还款协议》中关于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内容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股转债”决议因违反资本维持原则而属无效】
[王伟俊诉上海金力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1)普民二(商)初字第1185号民事判决书《公司法》所指股权转让分为股权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分别对应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公司内部股东或股东以外第三人,系争“股转债”相对方为公司与股东,不属于股权转让,且决议尽管具有公司股权回购的性质。但并不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所规定的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之构成要件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损及公司及债权人利益,应属无效。
【股东抽逃出资的举证责任分配及责任承担】
源润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提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股东将资金转人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的行为、公司和债权人利益,为抽逃出资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在股东直接或间接收回出资的行为足以使债权人对其是否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该股东应当就其已限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股东确为抽逃出资的,应当在其抽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抽逃出资股东依然保有股东资格】
重庆鑫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与重庆中川建设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纠纷上诉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1)渝五中法民终字第1989号民事判决书《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10期)《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抽逃出资将丧失股东资格、并且保留抽逃出资者的股东资格有利于追究其责任。要追究抽逃出资责任的前提是承认抽逃出资人的股东资格。如果以抽逃出资为由否定股东资格、将导致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无人履行的结果。抽逃出资责任的追究也失去了根据。股东可以通过行使表决权。以决议的方式将股东个人意志提升为公司团体意志,从而对公司及其机关都具有拘束力。并且具有执行力,是对公司施加影响的最为有效手段之一,对抽逃出资股东的此类权利应当予以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应坚决禁止】
南通轻工机械厂诉江苏黄河公司、江苏苏辰公司股东之间股权转让及公司为股东担保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6辑)]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其整个存续过程中、应当保持其实际财产始终处于一定水平之上。公司为股东内部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提供担保,承担担保责任的实质是向股东退还出资,即使不属于直接抽逃出资,也必定导致公司资本的不当减少。违背了资本维持原则。此外《公司法》对公司回购本公司股权的情形严格进行了限定、公司为股东内部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提供担保。相当于公司回购本公司的股权,但不属于法定情形之一,应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公司不能为股东内部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提供担保。
叶述友与重庆市良晨商贸有限公司撤销股东会决议纠纷上诉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渝一中法民终字第1454号民事判决书(《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20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股东会决议违反公司章程为由,提起撤销股东会决议之诉,应以公司为被告。公司向股东支付资金回购本公司股份均会造成公司与股东身份混同,故除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外、有限责任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应坚决禁止、股东会决议对全体股东具有拘束力,在公司股份回购中,个体股东是否接受股东会决议形成的公司回购要约由其自主决定,不受有关股东会决议的拘束。本案中,公司2002年设立章程中明确规定管理人员职务股在管理人员被解聘时必须由公司按上季度每股净资产值作价收购并转让新聘者,即公司必须以代股东转让股份为目的回购本公司股份,该约定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有关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条件
【公司与股东以股权转让协议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行为的认定】
安徽新集煤电(集团)有限公司与如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海恒德置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79号民事判决(股东以退
股为由抽回了其在公司的全部出资的行为。虽经公司股东会同意。但股东会决议中有关同意撤回出资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即使公司之后在工商部门办理减资手续、但由于公司在减资时均没有明确的财产清单、未进行减资公告:在办理减资查记时,未能如实提供变更资料,违反了减资的法定程序、该减资手续并不能将股东数回出资行为合法化应认定为名为减资。实为抽逃出资的行为,对此股东应当在其抽选出资范围内为公司的担保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注册登记的主管机关有权对抽逃出资行为进行处罚】
[福建省力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漳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龙行终字第18号行政判决书)公司注册登记的主管机关,有权对辖区内违反公司注册登记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抽进出资的,损害公司的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抽逃出资的认定依据】
厦门海斯达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陈红莲股东出资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厦民终字第169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股东抽逃出资应当从基础交易关系、主体及会计处理方式等方面来看,即不具有对价支付的资金或资产的转移其抽逃出资的可能性极大,拥有公司财务审批权的股东由于具有掌控公司的支配地位,其他股东无法对其形成有效的监督与制衡,其取得公司财产的,抽逃出资的概率就比较高。
【股权收购协议是否有效的界定】
[叶宇文诉沛县舜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苏民二终字第0048号民事判决书]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在公司设立后,必须实际保持与注册资本相当的资本或财产,实行这一原则的目的是维持公司资本。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后股东以合法方式收回资本,而是禁止以逃避债务为目的、造成债权人利益受损的方式抽逃资本。判断股权收购协议是否有效,不应仅仅依据出资是否被抽回,而是应当根据缔约时是否以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客观上是否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事实进行确认。本案中,从股权收购协议订立目的看.股东在不能满足公司对股东提出的大幅度增加投资的要求情况下,公司与股东达成协议、赋予了其退出公司的权利。并非以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虽然回购股权,但公司只需调整其余股东的投资比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不会因受让这部分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所以并非《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抽逃出资行为。
【对退股手续的性质认定】
[陈燕影与江苏省南京正大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宁民二终字第699号民事判决书(《人民司法·案例》2007年第24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向公司履行了出资义务后,除法律规定的情形,不能以任何形式从公司取回投资款。被告与原告之间办理的退股手续实质为公司退还原告投资款,该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并非有效的退股行为。故原告虽然收取了退股款,但其仍是被告的股东。
【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保有股东身份】陕西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志蜂胡耀朱强、王、安达物理有限责任公司殷权确认纠纷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陕民二终字第68元事判决抽进日资是指公司设立后股东法转移法定成约定的出资。推进日资不足都属于瑕统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是指在公司财足以偿还公司债务时其应承单的责任。1999年修订的《公司法》和2006年订的司法对抽选出资的股东对公司未清偿债务的责任均未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歌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4号)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上并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依据已查明的事实,提请核准登记该企业法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吊销的、人民法院对该企业的法人资格可不予认定。”据此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资金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偿责任。抽逃出资的股东有补足出资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能因股权转让而免除。受让股东如果明知或应知出让股东抽逃出资,仍然接受转让的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外,受让股东与出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其中包括对公司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因出资不足而对公司债权人的赔偿的连带责任等。
[甲公司与赵某股东出资纠纷案(江苏法院公司审判十大案例之二))股东的出资义务是法定义务,股权转让时如存在出资不实情形,原股东的补足出资义务不因股车身份尚失而免除;且因该义务的履行涉及到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包括受让股东、公司在内的任何人,均无权免除该项法定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受让股东知晓并承诺由其补足出资的,相关的法律后果是出让股东与受让股东对于补足出资义务应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可以选择向两者中任何一个主张权利,亦可要求两者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不得非法回购公司股份】
[蔡节约诉福建省南安市银象日化有限公司出资案: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泉经终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有限公司股东确认他人为公司的股东后,在不符合公司对异议股东股权回购的法定规定情况下,以公司为受让人,让他人或股东抽回出资的行为违反《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
【协助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
[乙担保公司与甲建筑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案(江苏法院公司审判十大案例之一)].股东抽回出资属于侵犯公司财产权的行为,第三人与股东事先约定代垫出资并协助股东完成上述行为的,构成共同侵权,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原第十五条的删除不影响第三人的上述民事责任。
【股东身份的获得需经法定程序】
[昆明众人网络信息有限公司诉胡丽萍股东不履行对公司义务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昆民五终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公司登记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但可以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负有不得抽逃出资的义务】
[顺德市国信实业有限公司诉顺德市贸促信息有限公司损害公司权益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0169号民事判决书]公司股东作为出
资者享有相应的资产受益等财产权利;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欧荣春诉鹿寨县三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2)柳地民终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募股方案允许退股的规定因违反《公司法》而无效
信达公司诉银河公司对已按债转股转化的原有债务仍应按债务予以清偿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4月26日民事判决书]股东的出资一日投入公司,即成为公司的资产。该资产是公司运营和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股东不得随意抽回。
[上海市商业会计学会与上海建航经贸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上海市供销综合商社、上海信元投资咨询公司联营合同、赔偿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沪高经终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股东基于在验资之前已实际投人公司500余万元的情况下,经公司与另一股东同意,将344万元转为另一股东出资予以验资该种验资划账方式并未降低公司的偿债能力,因而并不违反公司法上的资本真实性原则及资本维持原则、符合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基本要求。
【董事会自行作出转让股东股权的行为为抽逃出资行为】
[四川艺精技术开发总公司诉四川鼎天微电有限公司股权确认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川经终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公司内部的董事会决议超越职权范围将公司股东的出资撤出再转给另一股东,不能视为是上述两个股东就公司的出资额达成的转让协议,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
【抽逃股本股东权利受限】
广电总局东南工程处诉越洋公司合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成立后要求确认合资合同无效并收回出资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年4月6日民事判决书应当依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人股的申请立项和评估。但其未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是不正确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但并不影响联营合同的效力,因此,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联营公司的出资。
[江油市群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江油工商分局不予办理企业年检、变更登记行政案: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绵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与会的股东已违法抽回股本,这些股东在归还抽走的股本前。已丧失股东的选举权、表决权。
[临沂市对外贸易工艺品总公司与山东工艺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抽回股份投资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鲁经终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实际出资但未进行工商登记的股东同样不得抽逃出资】
[刘桂苓诉北京中科恒业中自技术有限公司出资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公司股东已向公司实际缴纳了出资款,且公司成立至今的多份章程修正案中均认可该股东的公司股东身份,其股权虽未经工商登记公示,但仍然受到《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约束,不得抽逃出资。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案例在实际生活中是比较多的,所以作为股东本身是需要引起重视的。以上就是公司宝小编整理的关于案例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相关案例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公司注册、代理记账以及工商服务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添加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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