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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规定谁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在表决中进行回避

        更新时间:2021-12-13 16: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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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相关条例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人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由此可见,很多公司在制定公司章程时都会规定关联股东的回避制度。那么谁有权提出这个关联股东回避制度呢?下面公司宝小编就通过相关条例以及案例来进行分析解答,一起来了解下吧。

        公司章程规定关联股东表决回避

        公司章程规定谁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在表决中进行回避

        设计要点

        公司章程中应明确规定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的主体,保证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受侵犯。

        章程研究文本

        1.《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6年6月版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关联股东没有说明关联情况并主动提出回避申请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

        2.《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6年5月版

        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股东大会在表决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在审议和表决该事项前主动向会议主持人申请回避。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非关联股东有权在表决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3.《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经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审议项联关系股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同类章程条款

        1.《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6月版第八十条第二款,《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5月版第七十九条第二款《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6月版第八十七条第二款,《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4月版第九十条第二款等

        上述公司章程均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6年6月版)第八十条相同,即均规定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如其没有说明关联情况并主动提出回避申请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

        2.《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该规定与《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6年5月版)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相似。

        3.《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年4月版第八十条第二款

        该规定与《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相似。

        公司法和相关规定

        《公司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零一条 股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第七十九条 股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

        第十五条第三款 公司如实施关联股东、董事回避制度,应当在章程中列明需要回避的事项。

        专家分析

        大多数的公司章程都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七十九条的基础上,规定了如下制度;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当关联股东未主动提出回避申请时,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

        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和其他股东对其回避的监督,其意义在于:督促关联股东自身对其关联事项予以说明,并主动进行回避。在其未主动申请表决回避时,授予其他股东要求其说明情况并要求其回避的监督权,以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此外,一些公司章程也赋予了股东大会的主持人,董事会,监事会要求关联股东回避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在一般情况下,股东大会的主持人由董事长担任,赋予董事长、董事会以及监事会对关联股东进行表决回避的监督权,无疑是扩大了监督主体的范围,不仅给应主动申请表决回避的关联股东施加了正当的压力,也给其他股东对关联股东表决回避的监督提供了有效支持和保障。

        章程条款设计建议

        关联股东的回避不仅需要其自身立足于诚实信用原则,主动申请对关联交易的表决回避,还需要其他股东甚至公司其他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督。结合笔者办理有关公司法律顾问业务、公司诉讼业务的经验,除了上述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的情形外,笔者建议:公司章程在规定关联股东应该主动申请表决回避之外,应明确规定可提醒或宣布关联股东进行回避的监督主体以及监督主体的救济措施:

        1.关联股东没有说明关联情况并主动提出回避申请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

        2.股东大会主持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对该项提案不享有表决权,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有权在表决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4.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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