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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外著作权法之反向假冒与商标法向著作权的扩张案例(一)

        更新时间:2021-12-13 16:2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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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这个概念是比较广泛的,像我们熟知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都是知识产权的,所以我们在实际处理的时候就需要对这方面多了解了。下面就让公司宝小编对中外著作权法之反向假冒与商标法向著作权的扩张案例(一)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中外著作权法之反向假冒与商标法向著作权的扩张案例(一)

          一、中外著作权法之反向假冒与商标法向著作权的扩张案例(一)

          案例8 反向假冒与商标法向著作权的扩张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世纪Fox电影公司诉Dastax案例评析"

          [案例问题】

          当著作权的保护期届满,作品进入公有领域以后,普通公众对话作品的使用就不再受到限制。作者利用商标法中“反向假冒”的定来请求“延长”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这种将商标法向著作权与专利权领城进行扩张的行为,是对法律的合理适用,还是不当扩张?"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Dastar案的判决体现出对上述问题完全不同于地方法院和上诉法院的态度,从而也表明了保护公有领域利益的鲜明立场。

          【案情介绍】

          1948年,德国军队在兰斯投降三年半以后,艾森豪威尔将军(Dwight D.Eisenhower)完成了《十字军在欧洲》(Crusade in Eu rope)一书的创作,这本书记载了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盟军在欧洲的重大战役。Doubleday 作为该书的出版商于 1948 年在版权局对该书的版权进行了登记。之后,Doubleday 将该书的独家电视剧制作权授子了 20 世纪 Fox 电影公司。Fox 公司将电视剧的摄制权又转交给了 Time 公司,由 Time公司根据书中的内容拍摄出一部电视连续剧,片名还叫做《十字军在欧洲》,Time 公司将电视连续剧的著作权登记在 Fox 公司的名下。该电视连续剧共26 集,1949年首播。该剧包含了一些来自美国陆军、海军和海岸保卫队,英国国际部和战争办公室加拿大国家电影委员会和非官方组织“新闻影片联盟摄制人”等部门提供的起实录像,配来和限并的满列西体地:1975年,Dt经展厂该书的者作权,们是下公司没有对该电视连续的的装作权进行续牌法册,使该们在197年结束了客作权的保护,进人了公1988 年,Fox 公司(原审原告,本诉中的被上诉人)重新获得了艾森豪威尔将军这本书的电视剧摄制权,包括独占发行《十字军在欧洲》的电视连续剧的录像以及进行分许可的权利。SFM 娱乐和 New Line Home 音像公司从 Fox 公司手中获得了独占发行《十字军在欧洲》录像的权利。SFM 娱乐取得了 1949 年版的《十字军在欧洲》电视连续剧的底片,对该片进行重新的制作,并且重新包装成新的电视剧录像带;New Line Home 公司负责该录像带的发行工作。

          Dastar公司(原审被告,本诉中的上诉人)在 1995 年决定扩展其生产线,从音乐唱片发展到电影制作发行。它认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 50 周年的时候,人们将对二战题材的影片产生新的兴趣,所以 Dastar 推出了一套名为《欧洲二次世界大战的战役》(以下简称

          GD的是像行,为厂制作《战役),Dastar购买了原始版已经营海办衣保户期面进人公有领域的《十字军在欧洲》电视连续装金学,并且对其进行游用,Dastar 的《战役》系列比原来<+%不在股州》连球别一半多一些。Dastar 为《战役》系列编排了5的被字,重新整理了声明页和最后的结束:插人了新的章节题目期和收节的费述:将“摘要”置于电视连续剧的开头,以“预览”的常系列,将这套录像带命名为《战役》。 那式出现,象掉了原著中的参考和其中的图像。Dastar 重新包装录像

          Dastar特《线投》系列录像带作为自己的产品进行生产和销售其在广告中声明由“娱乐”(归属于 Dastar 的发行公司)负责制作和发行,没有提及《十字军在欧洲》电视连续剧。同样,其在片头字幕中也声明:“Dastar公司出品”、“娱乐发行产品”,并且列出了 Dema 的执行制片人、制片人和制片助理。《战役》系列录像带的本身也没有提到《十字军在欧洲》电视连续剧,以及 New Line Home制作的新的录像带。Dastar 将《战役》系列的录像卖给了 Sam 的俱乐部、Casco、BestBay 以及其他的一些零售商,邮寄价格是每套25美元,价格低于 New Line Home 的录像价格。

          199年,被上诉人 Fox、SFM 和 New Line Home 对 Dastar 提起诉讼,认为它销售《战役》录像带的行为侵犯了 Doubleday 公司对于艾森豪威尔将军的原著的著作权,以及对该书的独家电视摄制权。被上诉人后来追加了诉讼请求,认为 Dastar 出售的《战役》 录像带“没有恰当的片头声明”,构成了对《十字军在欧洲》电视连续剧的“反争法。 向假翼”,违反了美国《兰哈姆法》第43 条(a)以及不正当竞

          。“里室”是视,生产者将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错误地描述为他人的产品或者服务;¥克0、。W.ThonC...Dickinson、245.E.609,621(C. A.6 1917).“反向假冒”恰恰和板、走称装他人的产品或者服务镜误地捕述为是自己的。参阅Wiliams v.Curtiss - Wright

          [法院判决!

          一、地方法院和上诉邀回法院的判决

          美国联邦地方法院经过审理对此案作出了简单判决。法院认为:对于原音报据《兰哈姆法》(Lanbam Act)和不正当竞争法提出的请“因为公众是否有可能被欺骗或者产生混淆是最终的评判标准”所以法院判决根据《兰哈姆法》第43条(8).支持原告的诸求,Denr需要对原告进行赔偿,赔偿额是所获收益的双倍。

          美国第九上诉巡回法院肯定了联邦地方法院根据《兰哈姆法》的诸求而对被告作出的判决,但是改变了对著作权诉讼请求的判决。根据(兰哈姆法》,上诉法院认为:“Dastar充分地复制了全部由20 世纪Fox制作的《十字军在欧洲》电视连续剧,然后使用了不同的名称,没有标明Fox公司在新作品中的作用,因此该行为已经将 Fox 的电视连续剧完全古为已有”,已经完全构成了反向假冒。上诉法院对地方法院所作出的根据《兰哈姆法》对 Dastar 双倍利润的惩罚的判决予以支持。

          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与推理过程

          (兰哈姆法》的立法意图是规制“可控诉的欺骗行为和使人误解的标志使用”以及“保护商业行为中的个人免受不正当竞争的侵害”。。但是《兰哈姆法》中的很多内容都是与商标或者类似标志的注册、使用以及侵权相关的规定。按照最初颁布的法律第43条(a)的规定,任何人对“任何商品或者服务错误描述来源或者虚假描述”的,应该给予规制。但是在1988 年对第 43 条(a)进行修订以后,“它不再是无限制的对不公平贸易行为的救济依据”。。“因为它本身

          0《兰哈姆法》为美国现行商标法,1946 年领布,载于《美国法典》第十五编。通常也将此部法律称为美国联邦商标法。

          周有的狭义的措辞,使第43条(a)不能成为对于所有“不正当员用在一定领域的不公平贸易行为中。0 争行为”的联邦成文法规定的依据”,而只能局限于它的字面含义

          根据对第43条(a)恰当的解释,应该把商品的“来源”为仅仅是指“货物来自的地理位置”。。上诉巡回法院在考虑这个间题的时候,遵循了最初第六上诉巡回法院的意见,理所当然地认为“不仅仅指地理上的来源,同样也是生产或者发起地来源”。这一在条成为传统的对未注册商标侵权提出诉讼的法律依据。。并且,每个上诉法院都认为第43条(a)所包含的内容足够宽泛,可以包含对反向假冒的规定。。1988 年的修订明确了第43条(a)中对来源的理解不仅仅指地理来源,同样也包括生产的来源。.这种解释使该条款成为对反向假冒行为调整的依据。

          被上诉人的控诉要旨是 Dasta将《战役》作为自己的产品进行销售,却没有指明《战役》是来源于《十字军在欧洲》电视连续剧,Dastat构成了错误的来源描述、错误或者令人误解的事实描述,这种精误有可能使公众混淆商品的来源。我们认为,如果Dastar购买了一些 New Line 的《十字军在欧洲》的录像带,然后仅仅是作为自己的产品重新包装,被上诉人的要求是可以被支持的。然而 Dastar 被诉的“错误行为”完全不同于上述行为:它对已经进人公有领域的《十字军在欧洲》进行了创造性的复制和加工,然后生产出自己的录像带产品。如果“来源”仅仅指公众可以获取的物理“产品”(本案中是录像带)的制造者或者生产者,那么 Dastar 就是来源。如果“来源”包括在 Dastar 所复制的在先作品的创造者,那么其他人(可能是 Fox) 是 Dastar 产品的来源。最重要的是,我们必须弄清楚《兰哈姆法》中第43条(a)所规定的“货物”的“来源”到底是什么含义。

          (韦伯斯特新国际词典》中对“来源”的定义是“从原始形成的事实或者过程”以及“从中最初所得到的;源头”。字典中对“货物”的定义是“货物;商品”。。我们认为对“货物”的“来源”的最合理的解释是--“商品的来源”,即在市场上出售的有形产品的生产者;在这个案件中是出售物质形态的《战役》系列的录像带的 Dastar。如果我们的理解不仅仅包括实际的生产者,还包括商标的所有人,他们对物质产品的生产负有责任,那么这个概念就有可能被延伸了,就像第43条(a)原来的版本所规定的一样了。1946 年版本中第43条(a)的内容是针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即使商标权人自己并不使用该商标进行生产或者销售,而是授权给其他人使用该名称--即典型的特许协议·1988 年对第43条(a)的内容进订,现在该条款的规定是:禁止使用任何“文字、术语、名称、号成者图案”或者“错误或者令人误解地描述事实”有可能带>他人产生“从属关系、合作关系或者联合关系”的混淆,或者”为是货物的“赞助人或者支持人”。但是我们认为,在对《兰法》的适用中,对“货物的来源”的理解不应该包括该“货物。包含或者体现的思想的创造人及组织。这样的扩张不仅是在文字,延伸,也有悖于《兰哈姆法》的历史和目的,同时也与我们在生判决相悖。

          《兰哈姆法》第43条(a)禁止欺骗消费者、损害商家声誉的:似于商标侵权的行为。例如,这样的行为是被禁止的:可口可乐公司用自己的产品假冒百事可乐或者用百事可乐的产品冒充自己产品的股向假冒。但是忠实于品牌的消费者选择可口可乐公司或者百事可乐公司生产的饮料,他相信是这个公司生产的产品,不会去介意这个公司是该饮料的“来源”,意思是说该公司是第一个发明出这个配方的消费者购买了一个标有商标的产品,不会自然认为拥有这个商标的公司就是最初产生该产品创意或者设计该产品的公司,通常情况下消费者是不会在意这个问题的。《兰哈姆法》中的规定不应该延伸到与买方没有特殊关系的事件中。

          也许会有人认为,如果购买人购买的是具有交流性质的产品,那么他所关心的事实就是不一样的了,这种产品不是像锤头那样以其物质的质量如何来衡量它的价值,而是以其所传递的智力内容来衡量的,比如书以及在本案中的录像。作为一本小说的购买人,他不仅仅对这本书物质形态的生产者(出版商)是谁感兴趣,同时最根本的,他会对是谁(作者)创造了这里面所表达的故事感兴趣;并且作者当然至少享有和出版商一样的避免他人假冒或者反向假冒的权利。所以像这种交流性的产品,第43条(a)中所表述的“货物的来源”

          农S包方物质形态的生产者,同时还包括该物质形态所传递的内容对于交流性的产品特殊对待所产生的问题,导致了《兰哈姆法》专(美国养作权法》的冲突。一旦著作权保护期结束,公众就拥有

          发游权,就像“在专利期结束,进人公有领域以后可以制作和专e“一般来说,除非受知识产权,例如受著作权

          成者家利权所保护着,一个事物是可以成为复制的对象的。专利权人和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属于“谨慎交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专利权或者著作权的垄断保护期结束,公众就可以随意地使用该发明或者作品,不需要任何声明。在解释(兰哈姆法》的时候,我们曾经“小心地避免滥用或者过度延伸”对商标和相关标志的保护,使其触及传统的专利权和著作权的范畴单。。我们认为:“《兰哈姆法》并不是用来奖励制造人在创造一个特味的装置上所体现的革新;那是专利法的目的,并且规定排他权利的期限。”《兰哈姆法》“没有必要涉及发明或者发现”,。而是通过阻止竞争者复制“表明来源的标识”而“减少消费者购物和作出购买决定的成本”并且“确保生产者能够通过自己合适的产品而获得经济上以及声誉上的收获”。·争论在于 Dastar 在它的录像带上表示了它作为“生产者”的身份,这等于表示了录像带所传递的创造性作品的来源。允许根据第43条(a)对这种表示行为进行诉讼将限制《美国著作权法》中对于公众“可以复制或者使用期谢的。作权的权利”。0立法机关在《美国著作权法》中增加了下面这些内容,它要比《兰哈姆法》中模糊的所谓“来源”的规定要明确得多。1990年《视觉艺术家权利法》第603条(a)中规定艺术作品的作者“南,享有权利......表明自己作者身份”。这种对归属的表达权利严格的限制在:仅仅适用于指定的“视觉艺术作品”,是艺术家的个人作品并且该权利只在“作者有生之年”有效。承认第43 条(a)作为法律依据,可能改变上述的限制。对一个法案的解释改变了另一个法今

          的内容,当然是要被禁止的。。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对第43条(a)中“来源”解释为需要对没有著作权的作品标明归属可能会带来很多操作上的问题。从根本上来说,没有著作权的作品,“来源”这个词就是很难界定的。MCM电影《卡门》的录像,在它的著作权到期以后,它的归属可能就不仅仅是 MCM,而是 Oscar Hammerstein II(电影拍摄所依据的音乐剧的作者)、Georges Bizet(音乐剧所依据的歌剧的作者)和 Prospe Merimee(歌剧所依据的小说的作者)。在很多情况下,找到谁才是“来源”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在本案中,我们也根本无法证明被上诉人享有这样的身份。SFM 和 New Line Home 都没有对 《十字军在欧洲》电视连续剧进行过任何创作,它们只是被授权发行录像版本然而 Fox可能会主张自己是符合“来源”的规定的,它参与了电视连续剧的创作,Time公司即使不是唯一的也是最主要的创作者,虽然它是在 Fox 公司的安排之下。当然既不是 Fox 也不是Time公司真州厂全商《于字军在欧洲》电视连续剧的胶片。电影胶片来自 海军和海岸保卫队,英国国际部和战争办公室,加拿大家电影委员会和非官方的“新闻影片联盟摄制人”,如果它们当中 -方主张是在电视连续剧《十字军在欧洲》和《战役》录像中所使用的素材的“原始的”创作人,那么就应该是这些人共同为我们去追寻所有这些贡献者。最的创作人,而不是 Fox。我们认为《兰哈姆法》的意图并不是要求

          在交流性的产品上采用特殊“来源”定义的另一个操作困难是,它将使这些产品的制作人处于一种非常尴尬的境地。如果他们没有在其合法的复制品上标明原著的作者,那么他们需要按照《兰哈姆法》的规定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如果标明了作者,可能被认为暗示了是经过创作人的“赞助或者同意”所进行的复制并引起了混淆,按照(兰哈姆法》还是要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如果 Dastar 只是简单地复制了电视连续剧《十字军在欧洲》并且还是作为《十字军在欧洲》进行销售,没有改变题目和包装(包括原始出处 Fox),也很难说原告就不能依据《兰哈姆法》对其提起侵权诉讼。

          最后,使用不受保护的作品或者发明没有标明归属,如果认为将(兰哈姆法》第43条(a)可以作为追诉的法律依据,那么,将与以前我们的判决不一致。例如,Wal-Mart Stores,Inc.与,Samara Brothers, inc. 案中,0我们曾经考虑过服装外观设计是否具有固有的区别性。 Wal-Mart 生产了由 Samara Brothers 设计并且制作的儿童服装,仅仅对原始的设计进行了较少的修改。我们认为产品设计没有获得第二含义,不能受到第43条(a)的保护。如果“原始”生产者可以反过来,使用同一个法条请求反向假冒的保护,那么这个严格考虑的限制就没有意义了。Samara 无法请求自己是 Wal -Mart 所出售的产品的“来源”。因为在《兰哈姆法》中“货物的来源”是指服装的生产者,而不是衣服中所包含的著作权或者外观设计的创作者。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处理反向假冒与商标法向著作权扩张,需要根据各国的法律和实际情况来进行的。以上就是公司宝小编整理的关于中外著作权法之反向假冒与商标法向著作权的扩张案例(一)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公司注册代理记账以及工商服务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添加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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