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公司宝小编整理了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相关信息,应该能够帮助大家了解清楚。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为异议权。包括消灭的抗辩权和延缓的抗辩权,行使消灭的抗辩权会使对方的请求权归于消灭;而延缓的抗辩权仅阻碍对方请求权效力在一定期限内的发生。
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为不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得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产生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 当事人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互负债务是指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具有对价关系,而并非经济上完全等价。
(2) 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的先后顺序。
(3) 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4) 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其中,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包括瑕疵履行即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和部分履行即交付的标的物在数量上不足。
(5)对方当事人的对待履行是可能的。如果对方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则应当通过合同变更、解除或者追究违约责任等规则来处理,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没有任何意义。例如,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合同,在履行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无助于合同履行。
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具体内容是:
(1) 一方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
(2)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这里所指的“相应的”,是指一方拒绝履行的债务应当与对方不适当履行的债务相当。一般而言,对轻微违约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这是各国对同时履行抗辩权作出的普遍的限制。这有利于合同的遵守,稳定交易秩序,减少纠纷。
二、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为相应履行。先履行抗辩权是为了保护后履行一方的期限利益或者其履行合同条件而规定的。
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包括:
(1) 合同当事人根据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 合同当事人的债务履行有先后次序。
(3) 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
(4) 应当先履行的债务是可能履行的。
先履行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辩权。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先履行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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