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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与因债权人原因致使履行困难的处理

        更新时间:2021-12-13 17:3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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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下文公司宝小编整理了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以及因债权人原因致使履行困难的处理情况相关信息内容: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因债权人原因致使履行困难的处理

        一、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当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将中止履行的情况通知对方。尽管中止履行权是依当事人的单方意志即可行使的权利,无需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但法律规定享有中止履行权的一方须履行通知义务,一方面可以使对方当事人有所准备,避免因此受到损害;另一方面也可督促对方在接到通知后及时提供担保,以消灭合同的中止履行。

        对方当事人在接到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如果需要继续保持合同效力,促使中止履行的一方恢复履行的,就应当提供适当的担保。所提供的担保额与其应当履行的债务相当。对方提供了适当的担保时,不能履行债务的事由即行消失,中止履行的一方应当恢复履行。继续履行自担保成立之日起开始。中止履行的一方已对对方发出中止履行的通知,但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因对方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因债权人原因致使履行困难的处理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解读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采取两种补救措施,其一是中止履行其二是将标的物提存。债务人采取这两种措施之一的前提是债权人的变更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否则,债务人需承担违约责任。

        中止履行仅是债务人暂时停止履行自己的债务,但并不能消灭自己的债务,合同也不因中止履行而终止。在明确了履行对象或者是债权人的住所后,债务人应当继续履行债务。将标的物提存是一种终止合同关系的方式,标的物依法提存后,债务人的债务即行满灭,不再承担向任何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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