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公司法关于公司股东会组成及地位的法律条文和案例
股东会,一般指的是公司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决定着公司重大事项,因此我们身为公司股东和管理者的话是需要对这方面多了解的。下面就让公司宝小编对案例公司法关于公司股东会组成及地位的法律条文和案例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案例公司法关于公司股东会组成及地位的法律条文和案例
《公司法》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的组成及地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
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一、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对营利法人的权利机
构的设立和职权,规定如下:
第八十条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
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相关案例
【股东对股东会形成决议提起诉讼,无法定情形不予支持】
[线碧芳、华宁公司与祝长春华宇公司祝明安及汪贤琛股东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4月13日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公》2006年第7期(总第117期))]在诉讼调解程序中经人民法院主持。由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会议、就股权转让、公司债权债务及资产的处置等问题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对各股东均有约束力。故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又就《股东会决议》涉及的问题提起新的诉讼时,如不属于依法应予支持的情形。则应当判令当事人各自遵守和执行股东会决议
【未召开形式上的股东大会,但全体股东同意的,可认定行为之有效性】
[冯继明等诉南通市观音山供销社有限公司要求确认股东权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通中民二终字第021号民事判决书]公司增资扩股的通知为要约邀请。认股人缴纳股金认购股份的行为为要约,公司接受认股股金为承诺,增资扩股合同成立。公司对其法定代表人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即使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声明经股东大会讨论发布扩股通知,并在原股东实际操作下增资扩股,可见原股东应当知晓增资扩股,尽管未召开形式上的股东大会,实质上原全体股东已经同意,新股东实际缴纳出资时原全体股东也未明确表示反对,因此,根据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已出资人有权获得新股东资格。公司应当变更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对外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云南华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云南云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益纠纷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云高经终字第357号民事裁定书]股东大会是为股东行使股东权力而设置的,它是公司内设的一个权力机构,对外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股东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通过股东大会将其意思上升为公司的意思才能对外作出决议,决议的效果也应归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行为属于公司行为。本案中,被上诉公司的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作出决议,取消上诉公司的股东资格,并以公司名义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因此上诉公司以被上诉公司为被告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受理该起诉。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股东大会身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股东会组成及地位的法律条文是比较多的。以上就是公司宝小编整理的关于案例公司法关于公司股东会组成及地位的法律条文和案例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公司注册、代理记账以及工商服务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添加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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