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关于电子合同的承诺法律法规
我们生活中很多人或多或少有过承诺,不过电子合同中的承诺和我们生活中的承诺是不同的,电子合同的承诺有条件限制,同时对于承诺的撤回以及建立新的要约都有所规定,接下来公司宝小编就来为大家进行详细介绍,一起来看看吧!
电子商务法关于电子合同的承诺法律法规
1.承诺的含义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的的意思表示。关于承诺的方式《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成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在合同订立中,是非常重要的、承诺涉及承诺的条件、承诺的确认、承诺与新要约等内容。
2.承诺的条件
订立合同的承诺,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这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确定含同订立的权利和义务准确、避免合同圳纷的发生的需要。承诺具备的条件是;由受要的人发出,向要约人做出,在有效期内缴出,内容必须与要约一致。
(1)必须由受要约人发出
要约是由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的,而承诺是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的,用以回复要约人的要约。
(2)必须向要约人做出
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因为承诺是对要约的回复,并且承诺一旦生效,要约人和承诺人所订立的合同即为成立。《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3)在有效期内做出
一般情况下,承诺是有期限限定的,除非当事人有约定,或者有特殊情形,约定或规定期限内容的承诺,才能有效。《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的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第一,要约以对话方式做出的。应当即时做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特殊情形的承诺期限,有另外规定。《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4)内容必须与要约一致
承诺的内容,是否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以及存在差异的内容,是判定承诺是否成立的重要条件这不仅涉及合同双方或多方,协商一致,达成合同,而且也是判断承诺还是新要约的标准之一。
《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第三十一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网的内容承诺的内容为准。
3.电子合同的承诺
电子合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其承诺受形式制约。《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在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时,签订确认书更为重要,因为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或者承诺。由于其存储形式和传输方式的特殊性,当事人确认是不容忽视的环节。
《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4.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通知。在约定或者规定期限内容到达要约人时,承诺生效。但是,承诺可以撤回。《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诺可以撒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5.新要约
新要约,是指受要约人对要的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的回复的要的。从实质上看,作为受要约人,其并不认同要约人对订立合同内容的观点,对有些方面和内容,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例如,最为常见的新的价格建议,这时订立合同前的待定的新价格问题,成了原受要约人发出的新的订立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意思表示,所以,价格问题没有达成一致,合同不能成立。双方继续协商,此时受要约人向原要约人发出的,不能称为承诺,而是新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新要的碗定基于以下两个方面。
(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的承诺
承诺人的承诺过期了,但是,要约人并未认可此承诺。《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改变了原要约的主要意思表示。涉及订立合同双方或多方的利益。在实质性内容上的分歧,需要继续协商、合同不能成立。《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服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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