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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之债权让与的解读与案例应用

        更新时间:2021-12-14 17:4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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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债权转让的,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本文公司宝小编收集了相关债权让与的内容分享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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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债权让与的解读

        《合同法》对可转让债权的范围进行了一定限制,规定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是指合同权利的性质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这类债权主要是(1)具有人身性质的扶养请求权、抚恤金请求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债权不得转让;(2)以特定的债权人为基础发生的合同权利,例如以某个特定演员的演出活动为基础所订立的演出合同而产生的合同权利;(3)从权利不得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转让。(4)基于特别信任关系发生的债权。例如,雇佣、租赁关系中的债权。这类债权具有强烈的人身信赖关系,因此不得转让给他人,让与他人是合同解除的原因。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对权利的转让作出特别的约定,禁止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只要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的公共道德。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权利,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目前,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主要有:

        (1)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2)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5)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6)不得转让房地产的法定情形是:①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的条件的(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做用权证书: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名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②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③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④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⑤权属有争议的;⑥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7)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迷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8)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9)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0)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有人地息认人赢出钟

        (11)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野告

        (12)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13)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和出境的境内运输工具,未向海关办理手续并缴纳关税,不得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14)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①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②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③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依照上述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森林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除以上规定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15)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16)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①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②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17)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二、债权让与应用

        1.债权人转让无效合同项下权利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法学理论上通说认为,债权转让的前提是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必须合法有效,如果合同债权根本不存在或者合同已被宣告无效或者已经被解除,在此情况下所发生的转让都是无效的,转让人对受让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经常出现债权人将其基于无效合同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做法,如果对这些情形一概简单地确认无效,对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可能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因此,审判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已经被人民法院或者仰裁机构裁判确认无效,并且对当事人的财产返还及合同无效的略偿责任等一并作出了裁判的,债权人将裁判书中确认的属于其享有的财产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依照舰定通知了债务人的,该债权转让行为有效。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未经有权机关确认无效,债权人将其在该合同中享有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该转让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转让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认定该转让行为有效,债务人以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属于无效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经法院审理后,确认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属于无效的,受让人无权向债务人主张原合同约定的权利,但可以取得基于法律关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而直接产生的债权,包括财产返还或者损害赔偿请求权。

        (3)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所签订的合同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当事人不能因合同被确认无效而享有请求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请求权的,债权转让行为无效。

        (4)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虽未经有权机关确认无效,但是各方依据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对财产的返还及损害赔偿责任已经达成了协议,债权人将协议中确定的财产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该转让行为也应当认定为有效。

        三、【以案说法 债权让与】

        李某是全国著名的画家,刘某仰慕李某的画著,托人请求李某以20万元的价钱为其绘画一副。后李某因身体不适不能作圆,李某通知刘某将其为刘某作画的义务及接受画款的权利转移给其得意弟子张某,刘某拒绝。在本案中,刘某是因为仰慕李某才与其签订合同,该合同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未经刘某的同意,李某不能将合同的义务和权利转移给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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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 债权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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