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公司法关于股东会会议通知与记录的条文和案例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着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所以对于股东大会的召开是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的。下面就让公司宝小编对案例公司法关于股东会会议通知与记录的条文和案例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案例公司法关于股东会会议通知与记录的条文和案例
《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与记录】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一、相关案例
【参加股东会的通知应为实质意义通知】
[刘庆兰等与新沂市恒大机械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上诉案: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徐民二终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
24期)根据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公司通知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通知,应为实随题生
的决议,未能参会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通知,而不能为仅走形式的程序性通知。公司因未经有效通知而召开股东大会所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股东的表决权】股会议股按照出资比行
一、相关案例
【公司章程可自行约定股东会的表决方式】
[云南县华商业有限公司、唐坚诉宋高荣股东会议表决权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昆法经初字第0197号民事判决书]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此外,公司章程可自行约定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该公司的表决方式未违反法律及章程的约定,公司股东会的召集程序与表决方式也未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一、相关文件规定
增减资本程序,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对合营企业的
第二十一条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17年修)对合作企业董事会规定第十二条作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考容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任命或者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或考款合管理机构负责。
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考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16修)对合营企业董事会,规定加下:第六条营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拳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
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预算、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计师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
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
二、相关文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对合作企业的董事会及构成,规定如下:
第二十四条合作企业设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按照合作企业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名额的分配由中外合作者参照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合作方自行委派或者撤换。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办法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主任的,副董事长、副主任由他方担任。
第三十五条合作企业成立后委托合作各方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并应当与被委托人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对合营企业董事会权力及构成,规定如下:
第三十条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第三十一条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
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三、相关案例
【依据法律与公司章程产生的董事长,在因客观情况无法使用新公章时、代表公司行使诉讼权利】(2007)浦民二(商)初字第3066号民事判决书]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长、东[上海奇乐照相总店诉苏燕萍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庄路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根据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的规定选警产的董事长。自合法的公司决议通过时发生效力,是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董事长国名观原因无法在起诉书中使用新公章,且所使用的旧公章与原股东会决议上加管公策致,不影响其代表公司行使诉讼权利。
【董事长的设立与变更】
[董兵诉北京全向科技有限公司履行董事会决议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终字第10677号民事判决书]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技行机关、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选举产生,统领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作出的更换董事长的决议有效,公司董事长发生变更后,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司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南京市金陵轧钢联合公司、江苏冷弯型钢协会诉王锡根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场议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宁民二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对股东会行使的职权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对董事长职务的解除并无规定。可以参照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的规定。当董事长从事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并通过解除董事长职务的决议,可以认定有效。本案中,该股东会决议虽存在未经公司董事会召集的瑕疵,但为全体股东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应认定为有效,该公司董事长的职务应认定发生了变更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召开股东会会议是需要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的,这点大家要注意。以上就是公司宝小编整理的关于案例公司法关于股东会会议通知与记录的条文和案例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公司注册、代理记账以及工商服务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添加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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