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公司法关于公司执行董事的规定和相关案例
执行董事这一职位,是公司里参与董事会经营决策还兼任公司经理职位的董事,其权力是比较大的,所以对于它的产生和职权都是有相关规定的。下面就让公司宝小编对案例公司法关于公司执行董事的规定和相关案例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案例公司法关于公司执行董事的规定和相关案例
《公司法》第五十条 【执行董事】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一、相关案例
【执行董事无权处分公司股东名下的股份】
【任帅与马成、藏梅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本案中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执行董事是公司的决策者,在公司授权范围内有权处置公司经营管理事务。但是,公司的股份属于股东的个人财产,即使是执行董事,也无权处分公司股东名下的股份。被告以召开会议形成的《董事会纪要》,未经股东同意转让股东的股份,构成对股东权利的侵犯。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侵害其权利的执行董事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的设立与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期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属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质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和监事的职权(一)】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苏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六、相关法律条文、
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对营利法人的监事会及职权,规定如下∶
第八十二条 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城定的其他职权。
二、相关案例
|监事行使检查公司职权可能损害公司利益】
胡光书与北京中产连管理技术有限公司监事请求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二中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终字第1271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公司系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其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应依据《公司法》和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确定;虽《公司法》和被告公司的章程中均规定监事有楂查公司财务的职权,但由于被告公司章程中还规定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理人员不得从事任何与本公司的业务相竞争或可能竞争的业务。本案原告既是被讼公司的监事,亦是被告公司的股东,在其担任被告公司股东和监事期间从事经营与告公司经营范围相类似的S公司,后S公司虽被注销,但与S公司相关联的X公司监然从事经营与被告公司经营范围相类似的业务,为此原告检查被告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可能损害被告公司合法利益。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和监事的职权(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一、相关案例【监事代表诉讼】
【上海唐城实业有限公司诉周某、徐某、周黎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上海中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民二(商)初字第 1166号民事判决书】监事在符合条的股东书面请求其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或者监事认为公司董事等经营者确实存在
侵犯公司利益行为的,应在收到股东书面诉讼请求之后三十日之内,或发现董事等营者确实存在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三十日内,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监事为公司诉代表人,诉讼结果应由公司承担。监事代表诉讼后,其他股东和公司机关不得就同一个理由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任期届满的监事对公司的调查权】
金广福诉扬州同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要求在监事任期届满新监事未产生前续履行监事检查权纠纷案∶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扬商终字第0009号民事判决书】监事是公司中常设的监察机关的成员,负责监察公司的财务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执行情况,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监察职责。《公司法》资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因此公司监事在发现公司经营异常时,有权进行调查。虽然依据公司章程,监事任期满,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出新的监事之前其仍然有权行使对公司的调查权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的会议制度】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炸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六条 【监事职责所需费用的承担】监事会、不设监事会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在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的,不设董事会。以上就是公司宝小编整理的关于案例公司法关于公司执行董事的规定和相关案例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代理记账、工商服务以及版权专利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添加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相关推荐:
标签: 案例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