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关于第三方支付结算的业务管理法律法规
对于第三方支付结算业务相关法律法规有所规定,其中规定第三方支付结算业务范围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下面公司宝小编就来详细为大家介绍第三方支付结算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机制、签订支付服务协议、交易信息的要求等业务管理方面相关内容,希望可以让大家更了解第三方支付结算相关知识。
电子商务法关于第三方支付结算的业务管理法律法规
(1)业务范围
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核准范围之外的业务、不得将业务外包、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证券、保险、信货、融资、理、担保。精化、货币兑预、现金存取等业务。
(2)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三方支付机构成当按照审慎经营的要求。制定支付业务办法及客户权益保障措施,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确定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报质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公开披露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3)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机制
第三方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应当对客户实行实名制管理,登记并采取有效措速验证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按规定核对有效身份证件井贸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建立客户雄一诅别编码,并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采取持续的身份识别措施,确保有效核实客户身份及其真实意用,不得开立医名、教名支付账户。
(4)签订支付服务协议
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至少明确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功能和流程、身份识别和交易验证方式、资金结算方式等)。收费项目和标准。查询、差错争议及投诉等服务流程和规则。业务风险和非法活动防范及处置措施,客户损失责任划分和赔付规则等内容。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还应在服务协议中以显著方式告知客户,并采取有效方式确认客户充分知晓井清晰理解下列内容:"支付账户所记录的资金余额不同于客户本人的银行存款。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其实质为客户委托支付机构保管的、所有权归属于客户的预付价值。该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虽然属于客户,但不以客户本人名义存放在银行,而是以支付机构名义存放在银行的。并且由支付机构向银行发起资金调拨指令。”确保协议内容清晰、易懂,并以显著方式提示客户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
获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经客户主动提出申请,可为其开立支付账户;仅获得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得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信贷。鞋资、理财、担保、信托、货币兑换等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
(5)交易信息的要求
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潮性以及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不得箱改或者隐医交易信息。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第一,交易渠道、交易终端或接口类型、交易类型、交易金额、交易时间,以及直接向客户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约商户名称、编码和按照国家与金融行业标准设置的商户类别码:第二,收付款客户名称,收付款支付账户账号或者银行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第三,付款客户的身份验证和交易授权信息:第四,有效追洲交易的标识:第五,单位客户单笔超过5万元的转账业务的付款用途和事由。对于客户的网络支付业务操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登录和注销登录、身份识别和交易验证、变更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调整业务功能、调整交易限额。变更资金收付方式,以及变更或挂失密码、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在确认客户身份及真实意愿后及时办理。并在操作生效之日起至少5年内,真实、完整保存操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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