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近似使用的商标侵权行为(一)
商品或服务类似、商标近似、混淆可能性之间有什么联系和区别?怎么判断商品或服务类似、商标近似?随着“互联网+”的商业模式兴起商品或服务类似的判断是否有其特殊性?如何判断混淆可能性?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商标法的相关内容。
除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行为不要求混淆可能性条件以外,其他的类似商品或近似商标上的使用行为,均需满足混淆可能性的条件才能构成商标侵权。这一规则不仅为《商标法》第57条所明确,也是我国商标司法实践中的长期做法。
一、商标近似
(一)基本原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判断商标近似首先要考虑“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然后再考虑相关公众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该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了判断商标近似的整体比对和要部比对原则: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2001年)第52条第1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上述判断商标近似的要素及比对原则,只是给出了相对“程式化”的判断过程,商标近似的判断仍然充满不确定性。在显著性、知名度都很强的两个商标之间,在显著性、知名度悬殊的两个商标之间,以及在显著性、知名度都很弱的两个商标之间,商标近似的判断要素的权重往往不同。很多时候,先入为主的价值判断或政策因素可能左右着技术判断的走向,技术判断只是用于辅助或论证价值判断的合理性。如何使商标近似的判断过程客观化,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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