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商品或服务类似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商品或服务类似,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商标法的相关内容。
(一)基本原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商标法》(2001 年)第52条第1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商品或服务类似的判定也可以分为两步,首先要判断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目的、对象、销售渠道等事实问题,其次要就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进行判断。在做出上述判定之前,《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用于辅助判断涉案商品或服务之间的类似,并且通常只是在确实需要突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情形下,才进行突破认定。上述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2001年)第2条第项的规定,认定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商品类似的判断在司法实践中主观性较强,是个案判断,相关商品是否类似常常因个案案情的不同而出现差异。
(二)典型案例
这里以顺顺达公司与宗申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上诉案为例进行说明。宗申公司成立于1992年,系从事摩托车、发动机及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的大型民营企业。2000年12月,宗申公司取得“宗申”文字商标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车轮、车轮毂、小型机动车、摩托车、后视镜、摩托车挎斗、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器)。2002年11月,“宗申”文字商标被审定为重庆市著名商标。2004年4月16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3)渝一中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宗申”文字商标为驰名商标。涉案被控侵权的润滑油包装瓶通体为灰色,正面瓶贴:上方印有“ADD 瑷迪”及其右上角的注册标记;其下方是居中的“宗申摩托”4个字,为正面瓶贴最大字体,颜色为蓝色;紧接其后的是以“宗申摩托”的“托”字所在位置。另起行印有“冬季用油”4个比“宗申摩托”字体小的黑色字体;瓶贴中部偏下处印有一辆红色摩托车图形;其左下方印有蓝色的“4T”,字体大小与“宗申摩托”相当;最下端印有黑色字体的“顺顺达公司”。
二审法院认为,所谓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是指相关市场的一般消费者对商品的通常认知和一般交易观念,不受限于商品本身的自然特性;所谓综合判断,是指将相关公众在个案中的一般认识,与商品交易中的具体情形,以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判断商品类似的各要素结合在一起从整体上进行考量。《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最主要的功能是在商标注册时划分类别,方便注册审查与商标行政管理,只能作为判断类似商品的参考。不能作为商标侵权案件中类似商品判断的依据。判断商品是否类似。应从普通消费者的角度进行判别。
被控侵权商品是摩托车润滑油,属于商品分类表中的第4类商品,涉案“宗申”商标则注册在第12类商品上。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来看,摩托车与摩托车润滑油之间在用途、功能上密切相关,是相关联的产品,必须一并使用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要;二者在销售渠道上具有重合性;在消费对象上。由于二者具有功能、用途上的关联性,消费对象也具有重合一致性。宗申公司是从事摩托车、发动机及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的大型民营企业,第1487149号“宗申”文字商标曾于2004年4月16日被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宗申”文字商标在重庆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顺顺达公司与宗申公司住所地都在重庆市,作为重庆摩托车和润滑油市场上的一般消费者会认为宗申摩托车和以宗申为商品名称的摩托车润滑油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摩托车与摩托车润滑油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摩托车与涉案摩托车润滑油应属于类似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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