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关于国外对电商征税,怎么征税
除了少量国家对于电商免税外,国际社会对C2C电子商务模式税收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一致性和可操作性,同时每个国家都努力减少征税对经济的扭曲,建立和维护公平公正的线上线下交易环境。在不区别对持纳税人、坚持税收公平原则的基础上,适当给于C2C电子商务模式卖家一定的税收优惠,结合各国实际条件划分税收管辖权,实名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实行有此的税收监管。下面公司宝小编整理国外如何对电商征税相关内容,以供各位参考了解。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关于国外对电商征税,怎么征税
(1)保持税收中性,不开征新税种
大多数国家都同意对C2C电子商务交易征税,并达成征税时不开征新税种的基本共识、即保持税收中性。欧盟在1997年的《欧洲电子商务动议》和《波思部长级会议安言》一致通过对电子商务征税要保持税收中性。认为开征新税种没有必要;经合组织国家于1997年通过的《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纳双方的挑战》同样指出不会开征诸如比特税、托宾税等断税种。
(2)区分征税对象,合理速择税种
新加坡对电子商务征税对象区别对待,但税法没有对C2C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进行具体规金断加坡2000年通过的电子商务税收原则指出:网上销售有形货物与线下销售货物等同纳税、上提供无形服务和数字化商品按3%课税;澳大利亚与新加坡类似。对同上提供有形货物谋程销售税,对网上提供劳务等无形货物课征劳务税。
(3)法定机收优惠,促进经济聚荣
韩国2006年开始对C2C电子商务模式征税,但是其《税收例外限制法》有一定的税收优息规定。《电子商务基本法》同时也规定。对促进电子商务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支出的费用。在预算内给予部分补贴;新加坡规定卖家从因特网上以非新加坡币取得的对外贸易所得按10%优惠税率课税。相关资本设备可享受50%的资本减免。
(4)规范网络注册,线下实体登记
英国2002年制定的《电子商务条例》规定C2C电子商务模式中个人卖家在网上进行货保售时要提供线下登记证明、真实注册机构、姓名、地址和商品含税信息。
(5)划分税收管辖权,防止税源流失
税收管辖权的划分以独人原则和属地原则为主,各国规定不尽相同。美国早在1996年通过的《全球电子商务的选择性税收政策》中就提出以属人原则对电子商务征税。克服网络交易地成难以确定的问题;加拿大规定提供货物或劳务的卖家居住地税务当局对C2C电子商务项式中的卖家负有征税义务。
(6)成立专门机构、加强税收监营
日本早在2000年就成立了电子商务税收稽查队,它求属于东京市税务局。分设个人线上卖家、公司线上卖家等15个部门,涉及B2B、B2C、C2C3种主流电子商务模式。有效地实现对电子商务征税。合理监督税收流向;同样,法国也成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监察部门,有效地解决了电子商务税收监管问题;澳大利亚整合C2C电子商务模式个人卖家、天主和税务机关三方资源。建立电子税务平台,方使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及时使捷地进行信息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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