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关于商标使用许可案例的解读
在商标使用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商标非法使用和侵权情况,因为这会损害到我们作为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下面就让公司宝小编对商标法关于商标使用许可案例的解读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一、商标法关于商标使用许可案例的解读
案例6-1 BARCAMERICA INTERNATIONAL USA TRUSTv.
TYFIELD IMPORTERS INC
unied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Ninth Circuit,289 F.34 589(9h Cir.2002)
OSCANNLAIN 法官∶
我们必须确定某公司是否进行裸许可(naked licensing)因而导致商标的放弃甚至最终撤销。
I
本案涉及谁有权在酒上使用"Leonardo Da Vinci"商标的争议。
A
美国Barcamerica 国际信托(以下简称"Barcamerica")在"Leonardo Da Vinci"标中拥有的权利追溯到美国专利商标局1984年2月14 日批准的注册,该申请提交于1982年1月。1989年8月7日,美国专利商标局认可该商标的不可否认性Baramerica主张它从20世纪80年代早期就已经使用该商标。在地区法院,有单程显示从19世纪80年代到1993年之间每年有两件订单∶一件与一位前雇员交易,一件与互易公司交易。Barcamerica还提供了从1994年到1998年之间的交易单据,交易单据显示期间每年均有三到七件订单。这些交易包括与同样的前雇员、两家互易公司的交易以及各种各样为了"现金"的交易。这些单据反映了从19世纪80年代到1988年之间每年160—410箱酒的交易量。Barcamerica 还提供了从19世纪80 车代到1996 年之间的销售总表以反映其相当高的销售总量;但是,这些销售总表并不能反映这些酒销售给了谁。
1988年,Barcamerica与Renaissance葡萄园(以下简称"Renaissance")就一项许可协议达成一致意见。根据该协议,Barcamerica 允许 Renaissance在5年内或者400箱交易中(以较早截止的日期为准)非独占地使用"DaVinci"标志,Renaissnce 付给Barcamerica $2,500 的许可费。协议中并没有有关质量保证的条款。1989年、Barcamerica与 Renaissance 达成了第二项协议以代替1988年的协议。1989年的协以给予Renaisance在美国独占使用"DaVinci"商标于酒产品或者酒精饮料上的权利。1989年的协议是由 Barcamerica 的法律顾问起草的,且与1988年协议相同的是,其中没有关于质量控制的条款。事实上,唯一能够证明 Barcamerica对Renais-ance进行质量控制的是∶(1)Barcamerica 的负责人George Gino Barca的证词表明其偶尔、非正式地品尝酒。(2)Barca的证词表明他信赖当时签订合同的Renais 8ance所雇佣的世界知名的酒生产商(该酒生产商现已去世,尽管当他去世的时候并没有记录显示出他已去世)。尽管如此,Barcamerica辩称Renaissance对该商标的使用有益于Barcamerica。
B
Cantine Leonardo DaVinci Soc 公司(简称"Cantine")是位于意大利Vinci的一家酒生产商。自1972年 Cantine 就已经销售商标为"Leonardo DaVinci"的酒。之所以选这个名称和商标是因为其家乡Vinci的缘故。1979年,Cantine开始向美国进口商销售"Leonardo DaVinci"酒。但是,自1996 年起Tyfield进口公司(简称"Ty;feld")已经成为商标"Leonardo Da Vinci"的酒的美国独占进口商和经销商。自Ty,feld成为Cantine的独占进口商的头18 个月内,,Cantine 销售了约为55000 箱"Leo nardo DaVinci"酒给 Tyfield。在这段时间内,Tyield花费了$250,000到$30000 民于宣传和推销Cantine的产品,在《今日美国》上登广告,并在《葡萄酒鉴赏家(The Wine Spectator)、《葡萄酒和烈酒》(Wine and Spirits)和《南方饮料杂志(Southerm Beverage Jourmnal)这样的专业杂志上拥有广告。
1996年左右,Cantine在美国第一次商标申请的过程了解到 Barcamerica注册了"Leonardo DaVinci"商标。Cantine 调查了Barcamerica 对该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而得出Barcamerica 已不销售任何"Leonardo Da Vinci"酒从而早已放弃了该商标。因此1997年5月,Cantine 开始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撤销 Barcamerica 已放弃的注册商标。而 Barcamerica于1998年1月30 日申请临时措施作为回应,其后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申请中止撤销程序。美国专利商标局批准了Barcamerica 的申请而中止了撤销程序。
尽管 Barca 自 1993年前后已知 Cantine 对"Leonardo Da Vinci"标志的使用,Barcamerica在Tyfield 和Cantine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起程序后就开始提起紧急诉讼。Barcamerica提起紧急诉讼的1个月后,即申请预备禁令以禁止Tyfield和Cantine 对该标志的进一步使用。地区法院驳回了该预备禁令的申请,此外,裁决中写到"Barcamerica是否能够证明对"Leonardo Da Vinci"标志的使用出于善意,是否能有效反驳已放弃该标志的诉讼请求,这是一个严肃的问题。
其后,Tyfield和Cantine申请基于各种理由的简易程序。地区法院批准了该申请,裁决 Barcamerica 因裸许可而放弃了该商标。法院还认为,无论如何,由于Barceamerica在提起诉讼的7年前就已经得知Tyfield和Cantine将该商标使用在酒上,所以其诉讼请求因 Barcamerica 的故意延迟而驳回。于是紧接着便是这个上诉。
······.·,
Ⅲ
现在我们转向本上诉的是非。Barcamerica 首先质疑地区法院的Barcamerica因裸许可而抛弃了该商标的结论。广为承认的是,"商标所有人可以授予许可,且仍然受到保护,只要被许可人销售标有该商标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控制得以维持"。但是"未受控制或者裸许可可能导致商标作为质量和控制来源的符号的功能终止”。于是,在这种情况下,许可人就不能对被许可人执行适当的质控制。“法庭可能栽决。商标所有人已经放弃商标。禁止其反过来辩称对该商标有权利。”这种放弃纯粹是对商标权的非自愿丧失,因为这井不露要证明商标所有人对抛弃标志有何意图。因此。裸许可理论的支持者面对着证明的严格标准。
A
Damrell法官在其备忘录和法院指令中对该问题的分析是正确的,且已被合理阐述。我们赞成该意见。正如法庭所解释的那样,1988年,Barcamerica与Re-naissance达成了一项协议,该协议中Barcamerica与Re-naissance在5年内或者4000箱酒上使用“Da Vinci”商标的非独占性的权利,“以先到期的时间为准”。该协议中没有质量控制条款。1989年,Barcamerica与Re-naissance达成了第二项协议以代替1988年的协议。1989年的协议授予了Benaissanc在美国的酒类或者酒精类饮料上对“Da Vinci”商标的独占性权利。1989年的协议只有根据其中的条款才能除。1989年的协议并不包含对任何有关标有“Da Vinci”商标的产品的质量控制或限制条款。相反,该协议规定,Benaissanc"单独对有关合同瑕疵、违约、质量保证时空或者销售、经销授权商标产品的过程中产品质量责任的任何诉讼请求“负责,并且Benaissanc应该对提出这种诉讼请求的原告进行抗辩和赔偿。
合同中缺少对被许可人有关行为检查和监督的明确合同权利并不是缺少控制为决定性证据。“在许可安排显示公众不会受到欺骗的特定情况下,并不需要正式的质量控制。“决定性证据。”事实上,对于许可方熟悉被许可方并依靠被许可方自觉进行质量控制的这种情况,法院是支持这种许可协议的。
这里,没有证据标明Barcamerica熟悉Renaissance并依靠Renaissance自觉进行质量控制。Barca先生表示,Renaissance根据协议在销售的酒上使用商标,产品的质量是受院考控制的,而且Renaissance根据协议销售的具有该商标的酒的质量是优良的。Barcamerica对质量控制的唯一证据是Barca先生所述,Renaissance的酒的质量是优良的,而在原告准备给予Renaissance许可的时候,Renaissance的酿酒师是“世界文明的”Karl Werner。
Barca先生存在质量控制的结论性声明并不足以确立裸许可问题的可验证的事实问题。尽管Barca先生对酒类产品的随意抽检也许可以证明对其质量监控所付出的最低努力,但是Barca先生未能说清楚关于他对酒类产品抽检的时间、频率以及环境状况。而由于酿酒师已经过世,因此Barca对酿酒师的信赖不在成为有效的证明,他也没有提供关于后续酿酒师的信息。尽管Renaissance的律师Goldman先生能够证明,Renaissance极力创造酒的最高品质,但是就酒类抽检而言,他并了解Renaissance对产品的质量控制过程。而且,根据Renaissance提供的证明,Bar-ca先生从不参与关于酒类产品的质量和将其维持在何种水平。Barcamerica不能证明对其Renaissance进行质量控制的任何了解或者信任,也不能证明其正在进行的质量监控方面的努力。
在缺乏正式协议的情况下,Barcamerica和 Renaissance之前和现在都没有就适当的质量控制建立亲密合作伙伴关系。Barcamerica和 Renaissance之间并不存在过这样亲密的合作关系,许可协议的条款和两方采取的措施都表明,Barcamerica进行了"Leonardo DaVinci"商标的裸许可行为。因此,Barcamerica被禁止对该商标主张
B
上诉中,Barcamerica并没有认真主张上述内容。相反,它主要主张的是由于Renaissnce 酿造品质优良的酒,,公众并没有因Renaissance使用"DaVinci"商标而委到欺骗,因此,该许可在法律上是可接受的。但是,这种新奇的理由是错误的。无论Renaiance的酒在客观上是品质优良或低劣,这与许可无关。重要的是,Bar camerica并没有对酒的任何优良或低劣或其他品质起过任何作用,正如 McCarthy所解释的。
重要的是记住,质量控制并不一定意味着被许可的商品或服务必须是高品质的,而仅仅是同样品质的,不管这种质量是高的、低的或者中等的。关键是,消费者有权信任所有许可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是同一而可预见的。
公认的是,当商标所有权人进行裸许可时,在没有对被许可人提供的产品进行任何质量控制的情况下,这样的行为本身具有欺骗性并构成许可人对商标拥有时所有权利的抛弃。
当然,"困难的是,是否不可能抽象地精确界定满足对商标被许可人进行质量控制的条件所需要的控制和审查的程度"。我们承认,许可人质量控制的标准、必要的监控程度将随着现代市场中许可使用的情况而变化。但在本案中,我们处理的是相对简单的产品∶酒。当然,酒会根据季节装瓶。因此,在极少的情况下,某人可能会期望Barca以某种有组织的方法进行年度采样(或者指定某些酒类行家来采样),在已经有安排的情况下,Renaissance 的某种充足数量的使用 Barcamerica的商标的瓶装酒确保它们是被叫做"DaVinci"的足够质量。但是 Barea 连这最低限度的努力都没有做到。
C
因此,我们赞同 Damell法官的观点,认为 Barcameriea在进行"Leonardo Da Vir c"商标的裸许可——并通过这么做,Barcamerica丧失了对该商标的权利。我们还赞同撤销 Barcamerica 的商标注册是恰当的。
IV
根据前述理由,本法院判决∶
维持原判。
问题讨论∶
既然商标权是私权,那么商标许可中商标许可人为什么要具有质量控制义务?
其深层的立法理由是什么?商标许可中商标权人的质量控制义务的性质是什么?这种质量控制义务应该如何履行?商标权人不履行这种质量控制义务应该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果?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为了更好的保护商标,是需要及时申请注册商标的,这样在发生商标侵权案例的时候就能很好的维权了。以上就是公司宝小编整理的关于商标法关于商标使用许可案例的解读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代理记账、工商服务以及版权专利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添加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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