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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外著作权法之出版图书版权纠纷案例(一)

        更新时间:2021-12-20 16:3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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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在创作出来一部文学作品之后,肯定是会要让出版社进行出版的,而这个过程就需要我们小心处理了,不然是很容易出现问题和纠纷的。下面就让公司宝小编对中外著作权法之出版图书版权纠纷案例(一)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中外著作权法之出版图书版权纠纷案例(一)

          一、中外著作权法之出版图书版权纠纷案例(一)

          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云高民三终字第14号判决评析/案例问题】

          一方当事人主张他方当事人侵犯了自己教材的著作权;而他方当以市主获访教材为法人作品,对方当事人不是适格的主体,并且主家族教材的内容属于公共领域的知识财富,因此对方当事人不享有著,这一争议应如何解决?对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判决中出了明确闲述。

          (案情介绍】

          原告王川波于1978年11月创作完成《高电压技术》一书,该书于1986年5月第一次印刷出版,并于2006年3月2日在云南省版程局获得了著作权登记。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于1998年4月第一印剧出版的《发变电站一次系统》一书中注明“南方职业技术教学会(以下简称南方职教会)王川波主编”。1999年8月,由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发变电站电气一次系统》(陈建亚主编)第次印刷出版。王川波于2006年2月22日向昆明新知图书城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一本《发变电站电气一次系统》(陈建亚主编)。王川波认为该书抄袭了其享有著作权的《高电压技术》(第一版)和《发变电站一次系统》两书的内容,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发行被控侵权图书和昆明新知图书城有限责任公司销售被控侵权图书的行为侵犯了王波的著作权,遂诉至法院。

          属于作者……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经的施龙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0者”。《发变电站一次系统》前言中的一部分表述为:“南方即为金起《发变电站一次系统》等”;“《发变电站一次系统》一书是表全电力工业学校《发变电站次系统教学大纲》编审面成”;“《发变气站一次系统》由南方职教会理事长、云南电力技术学校高级讲师王川波主编。其中,王川波编写第六、七、八、九、十章,并负费金名统稿”。该前言表明《发变电站一次系统》是一部教材类的书籍,该教材是南方职教会在全国电力职业技术教育界选聘、组织了一批专家,依据电力工业学校电气类专业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编审而成的。因教材类书籍的编写必须依照出版教材选题及主管部门颁发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而不能由作者自由发挥,故其是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南方职教会)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南方职教会)的意志,该书的责任也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南方职教会)承担,所以该书为法人作品,王川波不享有该书的著作权,其无权就该书主张权利。关于《高电压技术》(第一版)的著作权,中国电力出版社认为(2005)云高民三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其是法人作品,但该判决认定的是《高电压技术》第二版是法人作品,并非本案涉案作品。根据王川波提交的证据,王川波于1978年11月创作完成了《高电压技术》(第一版),该书于1986年5月第一次印刷出版,王川波是该书的作者,其享有该书的著作权。

          对于中国电力出版社和昆明新知图书城有限责任公司是否侵犯了王川波的著作权,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川波编写的《高电压技术》(第一版)与被控侵权图书《发变电站电气一次系统》均系电力工业学校使用的教材,具有教材类作品的基本特征。由于教材是向公众传播知识的载体,教材的编写多以公共知识为主要内容,并具有传承性。尤其是自然科学类的教材往往以大量公知的科学知识构成公知的料学知识体例。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 的的科学概念、公的装学公式、公知的科学数据和的装务 识为内容的不可替换的或公认的习惯表述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 得改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9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自然科学类教材作品中以公知科 因为其不具有独创性,而对公知科学知识内容进行独创姓表述 这些公知的科学知识包括公知的科学理论、公知的科学

          公动科学知识内容以外的内容进行的表述应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将王川波编写的《高电压技术》(第一版)与被控侵权图书《发电电气一次系统》的内容进行比对,可以看出:两书中所涉及部分藏念、公式、基本知识等的表述及相关图表的表示基本相同,用这些相同部分属于对该科学领域内的公知科学知识的不可替换或公以的习惯表述和表示,其不应为教材作者所独创,也不应成为著作权安所保护的对象,故被控侵权图书与王川波作品在这些表述和表示上的相同部分不构成对王川波著作权的侵犯。此外,在两本教材中除前述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述以外的具有独创性,可被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述部分并不相同,即在此部分被控侵权图书的文字表述方式与王川液作品的文字表述方式基本上不同。故被控侵权图书没有抄袭王川波写的《高电压技术》(第一版),中国电力出版社获得合法授权出版发行《发变电站电气一次系统》(陈建亚主编)及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销售该书的行为均未侵犯王川波编写的《高电压技术》第一版)的著作权。据此判决:驳回王川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42.18元由王川波承担。

          【法院判决】

          原审判决宣判后,原审原告王川波不服判决并上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归纳二审争议焦点是:第一,王川波是否享有《高电压技术》(第一版)、《发变电站一次系统》的著作权;第二,两被上诉人是否侵犯王川波的著作权,如果构成侵权,应如何承担责任。

          (1)高(版)次系统》的著作权。对于《高电压技术》(第一版),云南省级)民法院认为,该书前言记载了“本书是根据水利电力部一九八四月在无锡召开的技工学校教材编写工作会议的精神编写的。本书的编写既考虑适应技工学校教学的特点,又兼顾现场电气技术工人培调或自学的需要。本书由大连电力技术学校徐绪椿同志审阅,并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有关同志协助书稿的其他工作”等内容。以上记载并无任何内容表明该书如电力出版社所称,是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创作的法人作品,电力出版社也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实该书是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主持,代表该联合会意志创作,并由该联合会承担责任。因此,电力出版社关于《高电压技术》(第一版)是“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法人作品的主张不能成立。《高电压技术》(第一版)署名为“云南省电力技工学校王川波”。根据前言记载的该书编写过程以及署名情况,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高电压技术》(第一版)系王川波的职务作品,王川波依法享有相应著作权。同理,对于《发变电站一次系统》,该书前言记载了:“南方职教会在全国电力职业技术教育界选聘、组织了一批专家,依据电力工业学校电气类专业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编审了一套职业技术教材,包括《发变电站一次系统》等”;“《发变电站一次系统》一书是依据全国电力工业学校《发变电站一次系统教学大纲》编审而成”;“《发变电站一次系统》由南方职教会理事长、云南电力技术学校高级讲师王川波主编。其中,王川波编写第六、七、八、九、十章,并负责全书统稿”。《发变电站一次系统》的署名为“南方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王川波主编”等内容。根据前言记载的该书编区及得名情况《发变电站一次系统》系川波的职务作品。

          其位法有相应著作权。

          两被上诉人是否侵犯王川波著作权以及如构成侵权应如何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高电压技术》(第一版)于 《发变电站一次系统》于1998年出版发变电站电气系统)1999版涉案图书为同一学科范围内的自然科车出版,

          教材,此类教材的内容都是对大致相同范围内的公共自然科学知识行系花地阚述和讲解。其中,必然涉及大量的公知科学理论、科学科学费念、科学公式、科学数据和图表以及科学知识体例:也微涉及以公知科学知识为内容的不可替换的或公认的习惯表述。公科学知识是人类共同的知识财富,任何人不得独占,也不得阻止他以不可答换的或公认的习惯表述方式加以传播。自然科学类教材作品中以公知科学知识为内容的不可替换的或公认的习惯表述因为不具有控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而对公知科学知识内容进行融创性表述或对公知科学知识内容以外的内容进行的表述应为著作权法案护的对象。将王川波作品与被控侵权图书《发变电站电气一次系统》的内容进行比对,可以看出两者图书中所涉及的部分概念、公式、基本知识等的表述及相关图表的表述基本相同,但这些相同部分属于对该科学领域内的公知科学知识的不可替换或公认的习惯表迷,不应为教材作者所独创,也不应成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故被控侵权图书与王川波作品在这些表述上的相同部分不构成对王川波著作权的侵犯。除此以外,具有独创性,可被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述部分中,《发变电站电气一次系统》(陈建亚主编)第七章的7~1、7~4,第九章的9~5、9~9、9~10复习思考题与《高电压技术》(第一版)第七章的1、5第八章的5、6、8复习思考题相同或高度近似,可以认定这些相同或高度近似的部分抄袭、剽窃了王川波作品,构成侵权。中国电力出版社不能举证证明其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其发行侵权图书,构成侵权,中国电力出版社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昆明新知图书城有限责任公司应停止销售侵权图书。

          系统》依法享有著作权。《发变电站电气一次系统》(陈建主编) 综上所述。王川波对《高电压技术》(第一版)发变电站

          抄袭、剽窃《高电压技术》(第一版)的相关内容,侵犯了王川波街著作权。中国电力出版社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出版发行受权图书,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昆明新知图书城有限责任公司应停止销售侵权图书。本案中,上诉人王川波不能举证证明其实际视失,而侵权人电力出版社的违法所得也难以确定。本院根据电力出版社对王川波的《高电压技术》(第一版)仅是部分少量抄袭、制窃、特别是根据电力出版社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手段、规模、情节、侵权人的主观过错、造成的后果以及王川波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电力出版社赔偿王川波经济损失5000元。综上所述,王川波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2)(3)项《著作权法》第11条第16条第1款、第48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昆民六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

          (2)中国电力版社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发变电站电气一次系统》(陈建亚主编),并修改该书侵权部分的印刷底板;

          (3)昆明新知图书城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发变电站电气一次系统》(陈建亚主编);

          (4)中国电力出版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王川波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5)驳回王川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文学作品在决定出版的时候,需要和出版社协商图书出版物的相关权益,保护自己的合法版权权益。意思就是公司宝小编整理的关于中外著作权法之出版图书版权纠纷案例(一)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代理记账工商服务以及版权专利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添加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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