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之买卖合同的定义及买卖合同的内容解读
买卖合同是最基本的有名合同,是出卖人转移买卖标的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货款的合同。买卖关系的主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文公司宝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定义及买卖合同的内容的详细介绍及解读。
一、买卖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买卖合同是卖方转移财产所有权,买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转移所有权,这使得买卖合同区别于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如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其次,买卖合同是买方应支付价款的合同。这使得买卖合同区别于其他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如互易合同、赠与合同。
(2) 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出卖人与买受人双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又都负有相应的义务。
(3) 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4) 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买卖合同即可成立,并不以实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
(5) 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买卖合同采取何种形式,一般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本章涉及买卖合同的概念、内容、标的物、交付、单证、风险与所有权转移、担保义务、检验与通知、付款、标的物的数量、特殊形式的买卖等内容。
二、买卖合同的定义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不需要实际给付的合同。所谓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两者的主要区别即在于两者的成立与生效的时间和条件不同,前者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的条件,后者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得有标的物的交付。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与买受人就买卖财产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买卖合同即可成立,并不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条件。尽管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也须交付标的物于买受人,但此时的交付并不是买卖合同成立的要件,而是出卖人履行买卖合同的行为。
三、买卖合同的内容解读
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买卖合同的内容不仅应包括《合同法》总则所规定的合同的基本条款,而且要根据买卖合同的特殊性质,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合同的特殊条款。依照《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买卖合同一般应包括的条款是: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根据买卖合同的特殊性,买卖合同还应当包括的条款是:
(1)包装方式。
出卖人和买受人应当在买卖合同中就标的物的包装订立包装条款,规定包装种类、包装标准、包装方式、包装费用、包装标识和包装物的回收等内容。对于包装标准的约定,如果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如果没有国家标准,有行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包装标准。包装方式的确定,一般得根据标的物的性能、特点及采用的运输方式而定。
(2)检验标准和方法。
检验标准要根据质量条款所确定的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来确定。对于检验的标准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检验的标准。如果质量标准是以样品为依据的,双方要共同封存样品,分别保管,按照封存的样品进行检验。出卖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提供出卖的标的物。在标的物的检验条款中,双方当事人还必须约定检验的方法。如果标的物的检验需要出卖人提供必要的资料或者实样的,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3)结算方式。
当事人应当根据标的物的性质,选择适当的结算方式。对于结算所用的币种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并且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外汇管理的规定。
(4)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买卖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该合同所使用的文字的名称。如果出卖人与买受人是不同国家或者民族的,买卖合同可以具备多个不同语种的文本,但应当规定合同的正本所使用的文字。合同采用多种文本时,如果合同文本采用两种文字,并且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的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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