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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市场管理者的共同侵权责任(二)

        更新时间:2021-12-21 17:2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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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一篇内容,大家已经了解了市场管理者的共同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也知道了“措施有效性”的结果判断标准,下面就继续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措施有效性”的过程判断标准,希望对大家了解商标法的原理有所帮助。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市场管理者的共同侵权责任(二)

        (二)“措施有效性”的过程判断标准

        南京中院在淘淘巷案中指出,只要市场管理者采取了召集商铺开会、告知其相关侵权后果、进行教育批评等行为之后,就应当认为已经采取了合理措施,不能要求市场管理者一律断电、断水、终止合同等。江苏高院进一步指出,市场管理者通过场地租赁集中众多商户各自经营的,其有义务引导、督促商户守法经营,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制止商标侵权行为。市场管理者能够证明其收到商标权人警告函后即对被控侵权行为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的,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没有放任侵权行为,客观上业已尽到管理、监督、检查等义务,市场管理者不应对商户的商标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2011年6月,王某与淘淘巷公司签订《淘淘巷管理服务合同》,经营期限自2011年10月5日至2012年10月4日,管理服务费为34900元/年。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甲方淘淘巷公司作为管理经营者,对各经营商户进行统一经营管理和服务;经双方协商确定乙方王某经营的商品种类为箱包;甲方安排现场管理人员应通过店区内的各商户商铺进行统一管理,确保公平竞争、守法经营,为店区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秩序以及良好的商业形象;甲方有权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并向乙方公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实行统一管理、监督、检查,有权按规定对乙方违反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作出批评、处以违约金、解除合同等处理;甲方有义务按法律规定、本合同约定及“淘淘巷”各项管理制度的规定,对“淘淘巷”内各商铺的经营商户违法、违约、违反“淘淘巷”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制止及处理,为店区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乙方在经营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本合同的规定、《淘淘巷商户经营手册》以及其他淘淘巷各项管理制度;乙方接受甲方的管理,并接受根据合同约定、管理制度规定对违约及违反制度的行为所作出的处理决定;乙方违反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后果严重或经甲方警告后再次发生的,因乙方的过错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商誉损害的,乙方除应依法或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如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还应另行支付相当于三个月管理服务费的违约金;乙方已通读了上述条款及《淘淘巷商户经营手册》然附件的内容,对所有内容无异议。《淘淘巷商户经营手册》规定,承租人不得销售任何假冒伪劣商品,不得销售无厂名、无厂址、无合格证等任例“三无”产品。

        2011年12月1日,路易威登马利蒂向淘淘巷公司邮寄《关于要求你公司制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警告函》,函中列明包括王某在内的10家效铺存在销售假冒路易威登马利蒂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要求淘淘巷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前述商户的售假行为。2011年12月27日,淘淘巷公司召开会议其提供了召集包括王某在内的相关商户召开会议的会议记录、《关于重申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及三无产品的重要通知》及各商户的签收单。王某等商户在会议记录上签字。淘淘巷公司还提交了向包括王某在内的经营户所发的“警告函”及淘淘巷公司工作人员每日巡查表及巡场照片光盘,用以证明淘淘巷公司在路易威登马利蒂提起该案诉讼后,不计成本地加大了管理力度。之后路易威登马利蒂仍然发现王某存在售假行为。

        王某在淘淘巷公司收到路易威登马利蒂邮寄的警告函前发生的侵权行为。系其独立违法经营的结果。淘淘巷公司通过与王某签订《淘淘巷管理服务合同》以及通过制定《淘淘巷商户经营手册》等尽到了引导、督促等前期管理义务……在路易威登马利蒂发函告知王某的侵权行为后,淘淘巷公司召开了会议、发出了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员、通知的对象均包括王某。在会议和通知中,淘淘巷公司均指出了相关商户存在销售假冒路易威登马利蒂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重申禁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相关商户也承诺不再销售假货。淘淘巷公司主观上没有放任侵权行为,客观上业已尽到管理、监督、检查、批评等义务,不存在过错。淘淘巷公司在此时没有解除与王某之间的租赁和管理合同,不能视为其为王某持续的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和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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