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关于网络证券交易中交易的法律法规
关于网络交易系统,根据证监会《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证券公司必须自主决策网上委托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按照证券交易规则提出交易申报,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的集中交易。具体网络证券交易中交易有哪些相应的法律法规呢?下面公司宝小编将为大家进行详细介绍。
电子商务法关于网络证券交易中交易的法律法规
1.证券交易的程序
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按照证券交易规则提出交易申报,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的集中交易。并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结果,按照清算交收规则。与证券公司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并为证券公司客户办理证券的登记过户手续。
2.证券交易持股的限制
《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其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网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证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般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3.禁止操纵证券市场
《证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织证券市场。
第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第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第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第四、以其他手段操织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违反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贾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处以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4.网络证券交易的法律法规
(1)网络证券交易系统
关于网络交易系统,根据证监会《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证券公司必须自主决策网上委托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证券公司应采取严格、完善的技术措施,确保网上委托系统和其他业务系统在技术上隔离。禁止通过网上委托系统直接访问任何证券公司的内部业务系统。
(2)网络证券交易系统的安全
网上委托系统应有完善的系统安全、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手段。在技术和管理上要确保客户交易数据的安全、完整与准确。客户交易指令数据至少应保存15年(允许使用能长期保存的、一次性写入的电子介质)。证券公司应安排本单位专业人员负责管理、监督网上委托系统的运行,并建立完善的技术管理制度和内部制约制度。
(3)网络证券交易系统的技术要求
①身份识别。证券公司应采用可靠的技术或管理措施,正确识别网上投资者的身份、防止仿客户身份或证券公司身份;必须有防止事后否认的技术或措施。
②访问限制网上委托系统应包含实时监控和防范非法访问的功能或设施应妥善存储网上委托系统的关键软件(如网络操作系统数据管理系统、网络监控系统)的日志文件、审计记录。
③信息加密在互联网上传输的过程中,必须对网上委托的客户信息、交易指令及其他敏感信息进行可靠的加密。
④信息传输。网上委托系统中有关数据传输安全、身份识别等关键技术产品应通过国家权威机构的安全性测评;网上委托系统及维护管理制度应通过国家权威机构的安全性认证:涉及系统安全及核心业务的软件应由第三方公证机构(或双方认可的机构)托管程序源代码及必要的编译环境。
⑤交易量适当限制。证券公司应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取技术和管理措施,限制每位投资者通过网上委托的单笔委托最大金额、单个交易日最大成交总金额。
5.证券公司证券交易的法律责任
(1)证券公司假借他人或以个人名义自营的
证券公司违反《证券法》规定。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智停或者撤销证券自营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费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百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证公司违客户意思表示交易的
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或者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办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项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客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整责任。
(3)证券公司挪用客户的资金或证券以及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的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挪用客户的资金或者证券。或者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的,贵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钓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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