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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商务法关于网络证券交易结算的法律法规

        更新时间:2021-12-22 17:3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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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应当要求结算参与人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证券登记结算业务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集中统一办理,那么网络证券交易结算具体法律法规有哪些内容呢?下面和公司宝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网络证券交易结算

        电子商务法关于网络证券交易结算的法律法规

        1.证券交易结算的法律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应当要求结算参与人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用于交收的证券、资金和担保物、结算参与人未按时程行交收义务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按照业务规则处理前款所述财产。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业务规划收取的各类结算资金和证券。必须存放于专门的清算交收账户,只能按业务规则用于已成交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不得被强制执行。

        2.证券交易结算的法规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规定,关于证券结算的主要内器如下。

        (1)适用范围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的登记结算。非上市证券的登记结算业务、参照执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记结算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证券结算方式

        证券登记结算业务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集中统一办理。券登记结算机构实行行业自律管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康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证券登记结算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的规定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

        (3)证券的登记结算

        证券公开发行后,证券发行人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交已发行证券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其他相关资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据此办理证券持有人名册的初始登记。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证券交易的交收结果办理证乔持有人名册的变更登记。

        证券以协议转让、维承、捐赠、强制执行、行政划拨等方式转让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业务规则变更相关证券账户的余额,并相应办理证券持有人名册的变更登记。证券因质押、锁定、冻结等原因导致其持有人权利受到限制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在证券持有人名册上加以标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保证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比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做、伪造或者毁损。

        (4)证券的托管

        投资者应当委托证券公司托管其持有的证券,证券公司应当将算自有证券和所托管的客户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存管。但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证券登记结算机梅为证券公司设立客户证券总账和白有证券总账,用以统计证券公司交存的客产证券和自有证券。证券公司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维护其客户及自有证券账户,但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括施。保证其托管的证券的安全,禁止椰用、盗卖。证券的质押、锁定、冻结或扣划,由托管证券的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5)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

        证券公司参与证券和资金的集中清算交收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取得结算参与人资格,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结算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没有取得结算参与人资格的证券公司。应当与结算参与人签订委托结算协议,委托结算参与人代其进行证券和资金的集中清算交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结算银行办理资金划付业务。

        (6)证券登记和结算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风险防范和控制。

        第一,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建立完善的技术系统,制定由结算参与人共同遵守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三、建立完善的结算参与人和结算银行准入标准和风险评估体系;

        第四,对结算数据和技术系统进行备份,制定业务紧急应变程序和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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