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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公司法关于强制执行股权转让的文件规定和司法解释

        更新时间:2021-12-23 16:2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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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说我国法律允许公司股东转让自己的股权的,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规定才行的,尤其是当强制执行股权转让的时候。下面就让公司宝小编对案例公司法关于强制执行股权转让的文件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案例公司法关于强制执行股权转让的文件规定和司法解释

          一、案例公司法关于强制执行股权转让的文件规定和司法解释

          第七十二条 【强制执行的股权转让】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一、相关司法解释及"两高"工作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股权执行案的复函》执协字【【2001〕第16号)对执行中法院冻结股权的数额超出所持份额的问题,答复如下∶近日,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公司)向我院反映,有多家法院冻结了中国重型汽车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重汽公司)所持其公司的股权,冻结股权的数额已超出重汽公司所有的份额,影响了其正常的经营活动,请求本院协调处理。

          经查,联合公司反映的情况属实。重汽公司只拥有联合公司8000万股股权,价值9220.8万元人民币,1998年12月至2000年7月,上海二中院、安徽高院、四川眉山中院、陕西西安中院、新疆高院、天津一中院、北京二中院等7家法院在执行以重汽公司为债务人的生效判决过程中,却先后裁定冻结了联合公司的股权共12334万股,超出被执行人拥有的股权份额。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的规定,本案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应当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在采取执行措施的时间顺序上,各家法院均无争议,依次为上海二中院、安徽高院、四川眉山中院、陕西西安中院、新疆高院、天津一中院、北京二中院。但天津一中院、北京二中院提出,上海二中院和四川眉山中院虽然在先向联合公司送达了冻结股权的相关法律文书,但没有在工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应视其冻结措施无效,不能对抗在后既向联合公司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又在工商机关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法院所采取的冻结措施。

          我们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的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只要依法向相关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送达了冻结被执行人投资权益或股权的法律文书,即为合法有效。因此,本案中上海二十院、四川眉山中院实施的冻结重汽公司股权的措施是合法有效的。天津一中院、北京二中院关于既向联合公司送达冻结股权的法律文书,又到工商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才发生冻结效力的主张,并无法律规定,故不能否定上海二中院、四川眉山中院冻结股权的效力。天津一中院、北京二中院冻结股权的措施,实际上是在重汽公司已无股权可供执行的情况下进行的,当属无效,应当解除。两院可依法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此外,厦门中院关于重汽公司不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儿应当解除该院在审判过程中对重汽公司股权冻结的保全措施。接此函后,请天准京、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监督所辖相关法院立即解除对重汽公司的股权冻结措施,以保证本案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中外合资企业股份执行问题的复函》【1998】执他字第号)对中外合资企业股份执行问题,答复如下∶根据我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五条规定,中外合资企业的外商股份可以作为执行标的依法转让。将被执行人香港太嘉勋发有限公司在天津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中的30%股份执行转让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包装进出口宁夏公司,并无不当,应依据有关规定办结相关手续,其中需要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协助执行的事宜,应主动联系,请其按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处理。

          二、相关文件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冻结股权有关问题的答复》商企字【1999】第143号)对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冻结股权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人民法院依生效的法律文书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冻结有关股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法协助执行。在协助执行期间,依法冻结的有关股权不得办理变更登记。但在协助执行过程中,协助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编者注∶现为该法第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由于该司法判决被撤销导致协助执行的法律依据丧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执行的义务也随之消失。在这种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办理的变更登记合法、有效。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以上就是公司宝小编整理的关于案例公司法关于强制执行股权转让的文件规定和司法解释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代理记账工商服务以及版权专利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添加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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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 案例公司法 强制执行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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