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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商标共存抗辩

        更新时间:2021-12-27 17:3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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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商标共存抗辩,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在先商标近似,但在先商标权人明确同意申请人申请注册该商标,即双方达成了共存协议,商标局是否应当允许核准商标的注册?实践中类似案例争议较大,即绝对尊重商标共存协议,还是可以从保护消费者、防止混淆的角度禁止注册?是否区分核定商品为药品、食品等作出不同判断?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这些问题的答案。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商标共存抗辩

        (一)基本问题

        中国和美国商标法都存在共存使用(concurrent use)。当申请商标与已经注册或使用的商标近似,审查员可以认定如果对每个商标的使用附加合适条件或限制则允许共同注册不会导致混淆、误解或欺骗。我国法院通常认可共存协议的效力,但不接受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共存协议。我国很多共存案件涉及历史因素,最高法院指出:对于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警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的诉争商标,应当准确把握商标法有关保护在先商业标志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相协调的立法精神,充分尊重相关公众已在客项上将相关商业标志区别术的市场实际,注重维护已经形成相稳处场秩序。

        (二)典型案件

        在张小泉商标侵权案中,杭州张小泉剪刀厂于1964年8月1日经中央注册取得张小泉文字与剪刀图形组合的张小泉牌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日用剪刀。之后逐步取得“张小泉牌”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和“小泉”文字商标。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以下简称刀剪总店,后被授予中华老字号)成立于1956年1月6日,开业之后一直在产品及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上海张小泉”或“张小泉”字样,后取得“泉字牌”商标。杭州张小泉剪刀厂诉称刀剪总店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张小泉’品牌的形成已有数百年历史,其品牌知名度和声誉的产生有着长期的历史原因。原告与被告均对'张小泉’品牌声誉的形成作出过一定的贡献。因此,应当在考虑特定的历史背景的前提下,根据公平、诚实信用以及保护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的原则来处理本案。”“刀期总店”并非在原告的商标驰名后,为争夺市场才故意在产品及包装上突出使用张小泉,并且行政法规、规章允许企业使用简化名称和字号。特别是被告'刀剪总店’被评为中华老字号的事实,证明了'刀剪总店’使用'张小泉’字号已被广大消费者认同,且使用已长达数十年之久,在相关消费群体中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因此,"刀剪总店’突出使用“张小泉”不具有主观恶意。考虑到原告的注册商标与刀剪总店’的企业名称产生时的特定历史背景,从公平和诚信原则出发,不认定被告刀剪总店’突出使用“张标的侵犯和不正当意小泉”或'上海张小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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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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