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权利滥用抗辩(一)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被告抗辩称原告的注册商标系恶意抢注取得,不应受到保护。我国已有多个判决基于《商标法》第4条支持这种抗辩。除此之外,我国法院还支持实际权利人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为依据,针对“通过侵害他人在先权利而恶意取得、行使商标权的行为”提起诉讼,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商标法的相关案例。
(一)“歌力思”案
指导案例“歌力思”案的裁判要旨指出,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恶意取得、行使商标权并主张他人侵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构成权利滥用为由,判决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在本案判决中,王某永取得和行使“歌力思”商标权的行为难谓正当。“歌力思”商标由中文文字“歌力思”构成,与歌力思公司在先使用的企业字号及在先注册的“歌力思”商标的文字构成完全相同。“歌力思”本身为无固有含义的臆造词,具有较强的固有显著性,依常理判断,在完全没有接触或知悉的情况下,因巧合而出现雷同注册的可能性较低。作为地域接近、经营范围关联程度较高的商品经营者,王某永对“歌力思”字号及商标完全不了解的可能性较低。在上述情形之下,王某永仍在手提包、钱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0民初18627号民事判决书:(1)李庆存在接触拜耳关爱公司的产品和作品的可能,其也并未就涉案商标标识的来源进行举证或合理说明,因此,可以认定车庆注册的涉案商标构成对拜耳关爱公司作品主要部分的抄袭,侵犯了拜耳关爱公司对涉案围案所享有的著作权。(2)李庆注册涉案商标的动机并非利用涉案商标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面微通过投诉、售卖等方式进行获利;李庆的大量注册行为并非为正常经营活动或维护自身的知识产需,而是一种明显的围积商标牟利的行为。综上,李庆明知原告对涉 先权利以及在先使用于涉案产品上,仍然利用原告未及时注册商标的滑洞,将其主要识别部分 申请注册为商标,并以该恶意抢注的商标针对涉案产品发起投诉以谋取利益,以及欲通过直接售实要标以获得暴利。李庆的获利方式并非基于诚实劳动。而是提取他人在先取得的成果及积男的商法,现于典型的不劳而获行为。该种通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而恶意取得、行使商标权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的正当竞争秩序,应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歌力思”商标,其行为难谓正当。王某永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权对歌力思公司的正当使用行为提起的侵权之诉,构成权利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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