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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公司法关于监事会组成及任期的规定

        更新时间:2021-12-28 16:5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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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这一机构,是在股份有限公司里的常设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财务会计等活动,因此我们就需要对这方面有一定的认识。下面就让公司宝小编对案例公司法关于监事会组成及任期的规定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案例公司法关于监事会组成及任期的规定

          案例公司法关于监事会组成及任期的规定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一十七条 【监事会的组成及任期】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鹑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监事会的职权及费用】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一十九条 【监事会的会议制度】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上市公司的定义】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一条【上市公司特别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权】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二十二条【独立董事】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一、相关文件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童见)的通知》(证监发〔2001〕102号),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现就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外部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董事的职责。

          (三)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

          担任独立董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在二OO二年六月三十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在二OO三年六月三十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四)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

          由此造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指导意见》要求的人数时,上市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五)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二、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第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四、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中国证监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本《指导意见》发布前已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上市公司应将前述材料在本《指导意见》发布实施起一个月内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五)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微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属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六)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而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五、上市公司应当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一)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能、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上市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过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二)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三)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四)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六、独立董事应当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三)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

          披露。

          七、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一)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较决策的事项,上市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科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上市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二)上市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上市公司董事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五)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展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以上就是公司宝小编整理的关于案例公司法关于监事会组成及任期的规定的相关知识,如果还有不懂比如说代理记账工商服务以及版权专利等问题,可以扫描下面二维码进行添加查询,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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