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对通信进行检查查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关部门是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国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对通信的检查权,是完整、全面的检查权。具体有哪些部门是有权对于通信进行查询的呢?接下来和公司宝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公安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对通信进行检查查询
1.公安(含国安)、检察机关
《宪法》《邮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国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我们认为,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国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对通信的检查权,是完整、全面的检查权。因国家安全或者侦查刑事案件的需要,公安(国安)或检察机关不但可以查阅、调取嫌疑人或相关人员的通话记录,也可以监听或监视相关人员的通信。因此,公安(含国安)、检察机关查询用户通话清单是最无争议的。
2.人民法院
由于《宪法》和相关法律未对通信内容作出界定,上文提到的全国人大法工委意见公布后,造成运营商纷纷以该意见作为拒绝法院查询用户通话清单的挡箭牌,法院是否有权查询用户通话清单的问题充满了争议。有部分法院接受了人大法工委意见,不再向运营商查询用户通话清单。但大多数法院不接受该意见。坚持认为通话清单不属于宪法规定的“通信(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运营商查询、调取,运营商不配合、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作出处罚。
我们同意多数法院意见,通话清单不属于《宪法》《邮政法》和《电信条例》规定的通信/电信(内容)。
理由有: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不是《立法法》等法律规定的宪法、法律解释机关,其意见也仅能视为一种学理的专家意见,而不具有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效力。
(2)“内容”指事物所包含的实质性事物,与“形式”相对。通信/电信内容是指通信双方交流的具体内容本身,如果是纸质书信,则通信内容为信纸上书写的文字;如果通信是电话,则通信内容是通话双方通过电讯信号交流的话语如果通信是电子邮件,则通信内容是电子邮件文件表达的内容。通话清单的性质实际与纸质通信的信封及电子邮件的收发信息相似,通话清单虽然包含主被叫号码、通话时间等隐私信息,但通话清单并没有记录通信的具体内容,通过通话清单能够查到主被叫双方在何时通过话,通话时间多长等,但并不能查到双方通话时说了什么。
(3)《电信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电信用户使用电信网络所传输信息的内容”,实质是对该条第一款中的“电信内容”做了解释性规定,即电信内容是电信用户使用电信网络所传输信息的内容,通话清单只能反映用户使用电信网络的形式,显然不是电信网络传输信息的内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运营商查询、调取有关用户的通话清单。
如果运营商拒绝人民法院的查询要求,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法律进行处罚。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例如,2017年8月1日,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中,死者孙某在为被告李某喷外墙漆的过程中,不慎从五楼坠落摔伤,因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向利川市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及众多目击者称死者在摔落前曾与他人通话,情绪比较激动,被告遂向法院申请调取死者摔落前的通话记录,以此证明死者存在重大过失。办案人员于8月1日前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利川分公司调查取证,在与该公司综合部信息查询负责人唐某多次交涉中,唐某均以《电信条例》等部门规章、内部规定,上级部门不批准等为由,拒绝法院调查取证,拒不提供死者的通话记录。8月2日,法院传唤唐某再次向其说明拒绝调查取证将面临的法律后果,但唐某到庭后仍未认识到拒不配合法院查询的错误。为此,利川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2802司惩6号和7号决定书,对利川移动公司作出罚款500000元的处罚,对利川移动公司综合部信息查询负责人唐某作出罚款20000元的处罚。
3.通信管理、税务、海关等行政执法机关
我们认为,除了公安(含国安)、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时可以查询、调取用户的通话清单外,通信管理、税务、海关等行政执法机关在相应执法权限范围内,也有权查询、调取相关用户的通话清单。比如,根据《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检查或调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干扰检查或调查活动。如果用户投诉通话计费差错,电信部门就有权要求运营商提供涉案用户的通话清单,并现场检查计费系统的运行状况,以核查用户投诉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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