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驰名商标的认定途径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驰名商标的认定途径,认定驰名商标有哪些途径?如何防止当事人之间窜通认定驰名商标?有权机关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遵循什么原则?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一、驰名商标认定的途径
《商标法》第14条第2款、第3款、第4款规定了驰名商标认定的三种不同途径。
(一)商标注册审查及违法查处程序
第一种途径是在商标注册审查及违法查处程序中,这虽然涉及两种程序,但都是由商标局对商标是否驰名作出且均规定在一个条款中,因而这里放在一起介绍。
《商标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13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需要注意的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但是无权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当事人提出认定申请的,应当转交商标局认定。”比如2010年9月15日,国家商标局在商标驰字(2010)第180号《关于认定“BMW”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中认定,“宝马公司注册并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2类机动车辆、摩托车及其零件商品上的BMW”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二)商标争议程序
第二种途径是在商标异议、无效等争议程序中,权利人依照《商标法》第13条规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认定,并宣告相关注册商标无效。《商标法》第14条第3款规定,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13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比如在“美图秀秀”案中,第12454059号“美图秀秀 MEITUXIUXIU”商标,由贝某雄于2013年4月19日申请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2014年9月28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类的洗发液;洗洁精;鞋油;研磨膏;玫瑰油;化妆品;牙膏;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截止)。专用期限至2024年9月27日。
第7099841号“美图秀秀”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见本判决附件),由美图网公司于2008年12月8日申请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2010年10月14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的磁数据媒介;电脑软件(录制好的);电子字典;计算机;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信息处理机(中央处理装置);光盘;网络通信设备;带有图书的电子发声装置(截止)。专用期限至2020年10月13日。
美图网公司于2015年7月24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对争议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2016年8月1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美图网公司主营业务已涉及多个省市地区,美图网公司通过期刊、报纸及网络宣传等形式对引证商标及其产品进行广泛宣传。经多年的宣传、使用,美图网公司的引证商标及产品已获得多项荣誉,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在第9类已录制好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脑软件(录制好的)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14条认定驰名商标所应考虑因素的要求,引证商标可以认定为使用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脑软件(录制好的)”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中文部分“美图秀秀”为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与引证商标“美图秀秀”文字构成完全相同,已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模仿。争议商标在化妆品、牙膏等商品上的使用,不正当地借用了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或认为与美图网公司之间存在某种关联。致使美图网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13条第3款规定所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形。
(三)商标民事侵权或行政诉讼程序
第三种途径是在司法程序中,由审理有关案件的人民法院予以认定,并要求有关当事人停止使用该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商标法》第14条第4款规定,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13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本章摘录的多数判决都涉及司法认定驰名商标。这里不再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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