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驰名商标认定的原则(二)
通过上篇内容,我们已经知道了驰名商标认定的原则,也知道了只有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是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才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关于该原则的典型案例解析。
2.典型案例
这里以“索菲亚”案为例。
(1)基本案情
2002年5月7日,汇高公司的“索菲亚”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授权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0类“餐具柜;非金属门装置;家具;家具门;家具用非金属附件镜子:衣帽架(家具)”、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761206号。注册有效期限:自2002年5月7日至2012年5月6日,后经核准续展至2022年5月6日。2003年7月28日,该商标转让于宁基公司;2006年9月28日,该商标转让于广州索非亚公司;2010年8月6日,该商标转让于宁基股份公司;2012年2月14日,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索菲亚公司。2003年12月以来,索菲亚公司的前身宁基公司开始在第20类商品上使用“索菲亚”商标。2014年8月14日,索菲亚公司的“索菲亞”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授权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6类“金属门(滑门、拉门);金属门;金属隔板;金属门板;金属建筑挡板”,商标注册证号为第4287169号。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8月14日至2024年8月13日。
南阳索菲亚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31日,法定代表人为吕某林,股东为吕某林、尹某荣,注册资本60万元,经营范围为:照明灯具、金属吊顶材料、集成吊顶灯、换气扇、浴霸销售及售后服务。2015年8月7日,吕某林的第14504404号“sofyell”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授权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空气调节设备;厨房用抽油烟机;龙头;太阳能热水器;淋浴热水器;浴霸;水净化设备和机器;电暖器”;期限为2015年8月7日至2025年8月6日。同日,吕某林的第14504405号“sofyell”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授权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6类“金属支架;金属片和金属板;管道用金属接头;金属天花板;金属屋顶;金属地板;金属建筑材料;铝塑板;金属螺母;家具用金属附件”;期限为2015年8月7日至2025年8月6日。
本案争议的第一个焦点问题是是否需要认定第1761206号“索菲亞”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判决内容
一审法院认为,索菲亚公司明确主张以其注册在第20类商品上的第1761206号“索菲亞”商标主张权利。经查,索菲亚公司在第6类商品上亦注册了第4287169号“索菲亞”注册商标,故本案中其完全可以以第4287169号“索菲亞”注册商标为基础主张商标专用权,而无须以其注册在第20类商品上的第1761206号索菲亞”注册商标主张商标专用权。故该院认为本案无必要对第1761206号索菲”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二审法院认为、商标禁用权的范围具有不确定性,企业为了有效维护自身商誉,往往通过注册系列商标的方式明晰、巩固其权利范围。一旦发生侵权纠纷,商标权人有权根据自身的商标体系和诉讼策略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商标作为诉讼的权利基础。本案中,根据索菲亚公司在二审庭审中的陈述。该公司并不生产、销售集成吊顶,故第4287169号“索非亞”商标属于防御性商标。此类商标因未经长时间实际使用,往往显著性和知名度较低,法律对其保护力度相对较弱,即便商标侵权行为成立,权利人也难以获得较高的赔偿数额以弥补其损失。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本意在于更好地保护驰名商标,在权利人享有多个商标权的情况下,如果法院为避免认定驰名商标,不允许权利人选择以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方式寻求更为有利的救济,则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就难以得到充分保障,与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制度的初衷亦背道而驰。因此,本院认为,索菲亚公司以第1761206号“索非亞”商标主张权利系对其商标权的正当行使,因该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0类“餐具柜;非金属门装置家具;家具门;家具用非金属附件;镜子;衣帽架(家具)”,与被诉侵权产品集成吊顶(包括扣板与电器模块)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方面均存在差异,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在权利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情况下,法院有必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之规定,对涉案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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