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标服务 >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驰名商标认定的原则(三)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驰名商标认定的原则(三)

        更新时间:2021-12-29 17:28:23
        分享到:
        257 点赞

        立法者在阐释《商标法》第14条的含义时对个案认定原则作出了精彩的阐述:商标驰名情况不是固定不变的,原本不驰名的商标可能通过长时间的使用、广告宣传而变得驰名,原本驰名的商标也可能因为市场的发展变化而变得不再驰名,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驰名商标认定的原则(三)

        (三)个案认定

        因此,商标是否驰名,应当在个案中作出认定,有关主管机关在特定案件中认定的驰名商标,也仅在该案件中具有意义,一个商标在一个案件中被认定驰名,并不必然表明其在另一个案件中也会被认定驰名。最高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以调解方式审结的,在调解书中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不予认定。

        前述“美图秀秀”案的二审过程中,有一种意见就认为,美图网公司提交的销售数据审计报告显示,该公司2010年净利润为145.65万元,2011年净利润为-299.99万元,2012年净利润为-962.49万元,2013年净利润为43.56万元,2014年净利润为2626.23万元。美图网公司在2010年至2013年期间的净利润数额较低,不能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尽管法院未能支持,但确实反映出公司经营状态的动态性,驰名商标认定也绝非一成不变。该案二审法院认为,净利润数额只是引证商标商标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判断因素之一,对引证商标是否达到驰名的程度仍应以该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为判断标准,并应考虑到互联网行业的经营特点,即软件开发和市场推广阶段的资金投入可能会大于短期内的利润回报。综合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通过美图网公司长期、广泛、持续地宣传和使用,核定使用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电脑软件(录制好的)商品上的引证商标在图片处理类软件中占据了较大的市场份额,具有较广的销售区域,已经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并享有较高的声誉,构成驰名商标。

        以上就是公司宝给大家整理的“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驰名商标认定的原则”的相关内容,想要进行商标注册、商标变更、商标转让的企业可以直接扫描下方二维码咨询我们。


        相关推荐: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驰名商标的认定途径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驰名商标认定的原则(一)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驰名商标认定的原则(二)

        标签: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