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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信及互联网热点之虚假宣传与欺诈的关系

        更新时间:2021-12-29 17: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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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欺诈行为如果具体到消费领域,欺诈则是指经营者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欺诈的成立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为要件。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不知道如何区分虚假宣传以及欺诈的区别、关联,下面公司宝小编就来为大家进行详细介绍,一起来了解下吧!

        虚假宣传与欺诈关系

        电信及互联网热点之虚假宣传与欺诈的关系

        虚假宣传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规范该行为的法律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二十四条,《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九条以及《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等。然而,上述条款并未定义何为虚假宣传、因此严格来讲,虚假宣传并非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同时在这些条款中还涉及两个相关的概念:一个是“虚假广告”,一个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2014年修订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中涉及此问题时采取了“虚假广告”的表述,而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中,将其修订为“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虚假广告系虚假宣传概念的下位概念、从逻辑上讲、广告系宣传的方式之一,虚假宣传当然包括虚假广告;新消法第四十五条的表述也反映出立法者认为虚假广告系与其他宣传方式并列的虚假宣传方式之一。

        我们认为,“虚假宣传”和“引人误解的宣传”是既有明显区别,又有联系和交集的两个概念。通俗地讲,“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宣传。“引人误解的宣传”是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出的宣传,会导致受众产生错误理解。“引人误解的宣传”宣传的信息可能是虚假的(这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更多“引人误解的宣传”宣传的信息本身是真实存在的,但经营者通常使用“含蓄、闪烁”的宣传词句或“气氛”给受众“暗示”更多的“幻想”,使受众将宣传的A误解成B。除不真实的虚假宣传外,下列情形如导致或者足以导致相关公众产生错误理解的,也应当属于“引人误解的宣传”:①所宣传的内容虽然是真实的,但是由于该项内容是片面的,不能全面反映所宣传的商品的真实情况,如对比广告。②将学术上未定论的事实当作已成定论的事实进行的宣传。③以歧义性的语言进行商品宣传。当然,是否导致公众产生错误理解的认定,应当以一般公众或消费者的标准来判断,且在判断过程中应以一般公众或消费者的普通注意义务为认定原则。一些明显的错误或不实宣传虽然很容易认定为虚假或错误宣传,但根据日常生活常识不会造成一般公众的错误理解,这种虚假或错误宣传就不应认定为“引人误解的宣传”。而另外一些宣传,虽然宣传的事实本身不是虚假的,但会导致一般公众的错误理解,就应认定为“引人误解的宣传”。

        《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之所以会对欺诈行为赋予无效或可撤销的效力规定,是因为它严重限制了交易相对人的意思自由,使得一方交易目的无法达成。因此,消费者误解的后果应是对其意思自由的限制和其本身的交易目的无法达成,对于一些交易中“无关紧要”且不会导致交易目的无法达成的宣传要素的误解理应排除出欺诈的范围。

        如上所述,我们认为欺诈应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素:①欺诈主体必须具备欺诈的故意;②实施了欺诈行为(如进行引人误解的宣传等);③必须有受欺诈方作出的错误意思表示,即必须发生受骗的后果;④欺诈方的欺诈行为与受欺诈方的错误意思表示有因果关系。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是否构成欺诈,除了必须有消费者基于欺诈行为作出了错误意思表示(发生受骗后果)外,关键是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是否为经营者故意实施的行为,以及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与经营者的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是否有因果关系。

        一般而言,除了明显的错误行为(如标错价格等),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均是经营者主动故意实施的。因此,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与经营者的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是否有因果关系,才是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是否构成欺诈的真正关键点。消费者对任何商品作出购买意思的原因无非是其能够满足自己的某种需要。因此,只有对商品主要功能或用途的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才能导致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对于和实际功能基本无关的虚假宣传,通常不宜认定为欺诈。当然,对于一些较为特殊的产品,即使其虚假宣传并不与其功能相关,但足以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也应当认定为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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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 虚假广告 欺诈法律法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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