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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信及互联网热点之电信普遍服务义务案例分析

        更新时间:2021-12-30 16:2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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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网络强国战略的逐步确立,国家对电信普遍服务逐渐重视,“宽带中国”战略的实施关系到信息鸿沟的缩小、农村民生的改善、信息经济的发展,以及“互联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国家层面战略的落地。下面公司宝小编就来为大家整理电信普遍服务义务案例分析,一起来了解下吧!

        电信普遍服务义务案例

        电信及互联网热点之电信普遍服务义务案例分析

        一、案例摘要

        【案例一】原告秦某诉称,1994年,原告办理了829xxxx4888的固定电话号码,已沿用至今。2014年1月原告秦某向电信公司申请了宽带与固定电话移机,但电信公司仅为其办理了宽带移机,未办理固定电话移机。2015年9月原告秦某要求电信办理,电信提出先签“靓号”协议再移机,否则不予办理。原告秦某向工信部提出申诉,工信部出具了调解意见书,但被告某电信运营商湖北分公司仍未履行。故原告秦某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①被告某电信运营商湖北分公司无条件履行普遍服务义务,以公函形式确认829xxxx4888享受所有普号业务待遇,无任何附加条件;②被告某电信运营商湖北分公司赔偿十倍损失6000元;③被告某电信运营商湖北分公司向原告秦某书面赔礼道歉并保证不再故意刁难;④被告某电信运营商湖北分公司承担诉讼费。

        【案例二】某村村民李先生向通信管理部门投诉称,他们村在很多年前因为“村村通”工程已接通了固定电话业务,但至今没有移动电话基站覆盖,手机没有信号无法使用。申办有线宽带,运营商也一直以没有资源为由拒不办理。李先生要求通信主管部门督促电信运营商履行电信普遍服务义务,为他们村开通移动电话和有线宽带业务。

        【案例三】市民王先生向通信管理部门投诉称,他到某电信运营商申请办理手机号码开户业务,运营商以他在该运营商处已开办了5个手机号码为由拒绝为其办理。王先生认为电信运营商负有电信普遍服务义务,不得拒绝为其办理相关业务。一个用户在一个运营商处不能办理5个以上电话号码开户只是运营商的内部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要求通信管理部门督促电信运营商履行普遍服务义务,为其办理号码开户。

        二、结论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再来评析一下本章的几个案例处理。

        案例一中被告某电信运营商湖北分公司辩称,本案是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原告、被告之间没有签订电信服务合同,被告某电信运营商湖北分公司不是适格主体。法院经审理认为,2013年8月20日,原告秦某与某电信运营商湖北分公司签订了《业务服务协议》,原告秦某的电话号码829xxxx4888相关业务由某电信运营商武汉分公司进行办理。《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某电信运营商湖北分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据此驳回了原告秦某的起诉。

        很遗憾,由于被告主体资格问题,本案法院未对电信运营商的电信普遍服务义务问题进行审理和认定。我们认为,固定电话移机实质是属于电信服务合同的变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变更需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同意,否则合同变更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不涉及电信普遍服务问题,电信运营商当然有权不同意或者有条件(如要求签订“靓号”协议,办理预存话费的套餐等)同意用户的合同变更要求。但固定电话的装机和移机属于基础的电信服务业务,属于电信普遍服务的服务范围,电信运营商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用户办理。

        而且《电信条例》和《电信服务规范》均对电信终端设备的申请安装和移装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即《电信条例》第三十一条,电信用户申请安装、移装电信终端设备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其公布的时限内保证装机开通;由于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原因逾期未能装机开通的,应当每日按照收取的安装费、移装费或者其他费用数额百分之一的比例,向电信用户支付违约金。《电信服务规范》的《附录1:固定网本地及国内长途电话业务》中1.1.2电话装机、移机时限城镇:平均值15日,最长25日;农村:平均值20日最长为30日。电话装机、移机时限指自电信业务经营者受理用户装机、移机交费之日起,至装机、移机后能正常通话所需要的时间。

        因此,我们认为,案例一中的某电信运营商湖北分公司违反了《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拒绝为原告办理固定电话移机业务属于拒绝履行电信普遍服务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履行义务,通信管理部门也有权依照《电信条例》等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案例二是典型的电信普遍服务义务问题,村民的投诉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电信运营商负有履行的义务。

        在1994年以前,我国的电信市场是由从原邮电部分离出来的原中国电信独家经营、普遍服务义务也由其一家企业承担,中国电信也采用了内部交叉补贴的做法。政府也对电信产业给予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如收取市话初装费和加速折旧等)鼓励运营商履行电信普遍服务义务。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村村通”工程,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但随着中国电信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原来给予电信经营企业的系列优惠政策先后取消。同时,继1994年中国联通成立以来,在电信产业已出现了多家竞争企业,如在原来利润率较高的长途电话业务领域,已有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中国网通和中国铁通等电信企业共同竞争,而且还有多家 IP电话运营商经营长途电话业务。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根据市场开放原则中国的电信服务领域必须逐渐对外开放,新的电信经营企业进人中国电信产业后,按照利润最大化的商业原则,将首先选择业务量大、利润率高的业务和地区作为其经营领域。由于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原来利润水平较高的业务和地区被多家企业瓜分;而且,竞争的结果还将导致价格下降,最终将趋向于按包括正常利润在内的平均成本定价。以上种种因素都使中国原来支持电信普遍服务的传统方式基本失效。

        近年来,随着网络强国战略的逐步确立,国家对电信普遍服务逐渐重视。在2013年出台的《“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中,已经把电信普遍服务补偿机制作为支持农村和中西部地区宽带发展的长效机制。“宽带中国”战略的实施关系到信息鸿沟的缩小、农村民生的改善、信息经济的发展,以及“互联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国家层面战略的落地。2015年12月24日、工信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032号),正式启动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工作。任务目标是,2020年以前推进未通宽带的行政村或宽带接入能力不足12Mbps的行政村宽带建设发展。

        案例三中市民王先生的投诉不涉及电信普遍服务问题,市民王先生在一个运营商处开办了5个手机号码,其基本的通信服务已经能完全满足。根据《合同法》有关合同自由的相关原则,运营商有权拒绝用户超出普遍电信服务义务的业务办理要求。

        当然,因为《电信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二)限定电信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信终端设备或者拒绝电信用户使用自备的已经取得入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四)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五)以不正当手段刁难电信用户或者对投诉的电信用户打击报复。”由于一个用户在一个运营商处只能办理5个以内电话号码的开户只是运营商内部规定或者惯例,没有明确的法规依据,用户可以电信运营商“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为由进行投诉或起诉。

        为了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201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等六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其第四条规定:“电信企业立即开展一证多卡用户的清理,对同一用户在同一家基础电信企业或同一移动转售企业办理有效使用的电话卡达到5张的,该企业不得为其开办新的电话卡。电信企业和互联网企业要采取措施阻断改号软件网上发布、搜索、传播、销售渠道,严禁违法网络改号电话的运行、经营。电信企业要严格规范国际通信业务出人口局主叫号码传送,全面实施语音专线规范清理和主叫鉴权,加大网内和网间虚假主叫发现与拦截力度,立即清理规范一号通、商务总机、400等电话业务对违规经营的网络电话业务一律依法予以取缔,对违规经营的各级代理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一律由相关部门吊销执照,并严肃追究民事、行政责任。移动转售企业要依法开展业务,对整治不力、屡次违规的移动转售企业,将依法坚决查处,直至取消相应资质。”

        虽然上述六部委的通告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但属于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强制执行力,自此以后,电信运营商可以依据该通告规定明确拒绝用户超过5个号码的开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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