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不正当竞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
不正当竞争的概念最早出现在法国,1850年法国通过了适用无正当理由而对他人造成损害必须承担责任的一般民法原则,提出了“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具体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我国是如何进行定义的呢?接下来和公司宝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
什么是不正当竞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市场参与者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商业道德的手段去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的概念最早出现在法国,1850年法国通过了适用无正当理由而对他人造成损害必须承担责任的一般民法原则,提出了“不正当竞争”的概念。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对某些侵害工业产权,但在某些商业活动中导致欺诈,或者使人误解,或对此负有责任的行为,可以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雏形。1896年德国颁布了《反不当竞争法》,这是世界上最早制定的,用以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专门法律规范。
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垄断、限制竞争行为在内的所有破坏竞争的行为,如我国台湾地区在1990年颁布的《公平交易法》,比较完整地对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规定,成为在一部竞争法典中全面规定各种竞争行为的立法体例的代表。狭义的不正当竞争,则是指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之外的破坏竞争的行为。如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使用的都是不正当竞争的狭义概念。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在1993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的,我们认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采用的是狭义的不正当竞争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①),即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不调整垄断和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但是,由于1993年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制定反垄断法的时机尚未成熟,但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公平竞争的行为又亟待法律规范,因此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包括了一此反垄断法的内容(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反垄断法)的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与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有一定的重复)。
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大幅提高,经济总量、市场规模市场竞争程度和竞争状况都发生了极为广泛而深刻的变化。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为此国家启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工作。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删除了公用事业单位排除竞争、行政垄断、企业以排挤竞争者为目的的低价倾销、捆绑销售以及串通投标等《反垄断法》或《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制的内容,同时对虚假宣传、混淆行为等的规定也进行了修改,以便于与新的《广告法》和《商标法》等法律衔接。
纵观各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立法模式:第一种为定义式,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直接作一个简明的解释,下一个抽象的定义;第二种为列举式,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作抽象的定义,而只列举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由这些具体行为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第三种为定义加列举式,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先作一个抽象的定义,随后再列举若干种比较典型的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采用的是第三种立法模式,即定义加列举的模式。《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该定义,我国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如下几个构成要件:①行为主体须为经营者。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②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③损害了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④行为主体存在主观过错。
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详细列举了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包括:混淆(仿冒)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和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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