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例摘要与分析
任何行业都会出现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互联网领域随着高速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不可以避免,下面公司宝小编给大家整理两个案例是近年来我国影响力较大的不正当竞争案件,特别是终审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案(俗称3Q大战),来更具体、全面的了解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
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例摘要与分析
一、案例摘要
【案例一】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称,原告发现两被告通过其运营的www.360.cn网站向用户提供“360扣扣保镖”软件下载,并通过各种途径进行推广宣传。该软件直接针对腾讯QQ软件,自称具有“给QQ体检”“帮QQ加速”“清QQ垃圾”“去QQ广告”“杀QQ木马”“保QQ安全”和“隐私保护”等功能模块,实质上是打着保护用户利益的旗号,污蔑、破坏和篡改腾讯QQ软件的功能;同时通过虚假宣传,鼓励和诱导用户删除腾讯0软件中的增值业务插件、屏蔽原告的客户广告,并将其产品和服务嵌入原告的 QQ软件界面,借机宣传和推广自己的产品。被告的上述行为不仅破坏了原告合法的经营模式,导致原告产品和服务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遭到严重破坏,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亦遭到严重损害。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两被告共同实施了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①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②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③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5亿元。
【案例二】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诉称:经调查发现,自2014年3月24日开始,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陆续在其官方网站以及《南方日报》《深圳特区报》《信息时报》等报刊媒体以及北京各大超市等宣传“国家权威机构发布:加多宝凉茶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凉茶荣获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七连冠’”等。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进行上述宣传系故意混淆是非,意图侵占附着于王老吉凉茶上的巨大商誉,让消费者误认为加多宝凉茶就是王老吉凉茶。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判令:①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即立即停止发布、传播含有“加多宝凉茶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等用语的虚假宣传内容;②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连续1个月在其曾经发布过虚假宣传内容的相应店堂视频、报纸、互联网、户外广告牌上刊登声明,澄清上述六句广告语系虚假宣传,以消除影响;③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室公司连带赔偿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合理支出100万元。
二、结论
下面我们来看法院是如何认定案例一中恶意不兼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法院认为,所谓兼容性,是指几个硬件之间、几个软件之间或是几个软硬件之间的相互配合的程度。兼容的概念比较广,相对于硬件来说,几种不同的电脑部件,如CPU、主板、显示卡等,如果在工作时能够相互配合、稳定地工作,就说它们之间的兼容性比较好,反之就是兼容性不好。而在软件行业,一种是指某个软件能稳定地工作在若干个操作系统之中,就说明这个软件对于各系统有良好的兼容性。再就是在多任务操作系统中,几个同时运行的软件之间,如果能稳定地工作,不频繁崩溃、死机,则称之为它们之间的兼容性良好,反之兼容性不好。另一种就是软件共享,几个软件之间无须复杂的转换,即能方便地共享相互间的数据,也称为兼容。
不能简单理解为“不兼容”就构成不正当竞争,基于恶意行为最终导致的不兼容,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谓“恶意”则是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以达到增加自己市场交易机会并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终审认定,奇虎公司等在经营“扣扣保镖”时,将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嵌人QQ软件界面,取代了QQ软件的部分功能,其根本目的在于依附QQ软件强大用户群,通过对QQ软件及其服务进行贬损的手段来推销、推广360安全卫士,从而增加自己市场交易机会并获取市场竞争优势,此行为本质上属于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市场成果,为自己谋取商业机会从而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同时,法院认为在本案纠纷中,奇虎公司除了推出恶意不兼容腾讯QQ的“扣扣保镖”软件外,还存在欺骗、误导、强迫用户修改QQ产品参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奇虎等公司为达到其商业目的,诱导并提供工具积极帮助用户改变腾讯QQ软件的运行方式,并同时引导用户安装其360安全卫士,替换QQ软件安全中心,破坏了QQ软件相关服务的安全性,并对QQ软件整体具有很强的威胁性。奇虎专门针对QQ软件开发、经营“扣扣保镖”。以帮助、诱导等方式破坏QQ软件及其服务的安全性、完整性,减少了被上诉人的经济收益和增值服务交易机会,干扰了被上诉人的正当经营活动,损害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二是属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延伸到互联网的情形,2014年12月4日,北京三中院做出一审判决,加多宝败诉。法院认为“'加多宝’品牌是自2012年才开始独立投入使用的,其品牌历史还没有七年之久。涉案广告语由于在表达上不真实、不恰当且遗漏了重要的信息,足以导致相关消费者误解,侵犯了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的正当利益,损害了公平平等的竞争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所规制的虚假宣传”。此后,加多宝表示不服,上诉至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对该案进行二审,维持原判。加多宝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再审,该请求也被最高人民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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