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属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
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部分属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领域的延伸;一部分属于互联网领域特有的、利用技术手段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上的延伸,从本质上讲可以纳入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种类,对于互联网领域特有的、利用技术手段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则是网络环境中产生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那么,具体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怎样的呢?下面跟着公司宝小编一起来分析了解下!
哪些行为属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
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工业和信息化部《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恶意干扰用户终端上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恶意干扰与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的软件等产品的下载、安装、运行和升级;(二)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或者诋毁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三)恶意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实施不兼容;(四)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用户使用或者不使用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五)恶意修改或者欺骗、误导、强迫用户修改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或者产品参数;(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侵犯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二)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三)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四)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五)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十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人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以上是我国立法已规定的互联网领域的主要不正当竞争行为,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部分属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领域的延伸;一部分属于互联网领域特有的、利用技术手段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们认为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上的延伸,从本质上讲可以纳入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种类,如通过黑客行为获取他人商业秘密、通过网络媒体发布和传播侵害他人商誉的内容等。互联网领域特有的、利用技术手段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则是网络环境中产生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流量劫持、网络搭便车等,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伴随互联网而新产生的,很难纳人传统竞争法体系中的某个具体种类。
当然,也有一些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符合或结合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不能简单归入上述任何一个类别,但是这一类可以综合适用上述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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