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外文地理标志与中文商标申请的冲突
外文标志的显著性审查,在商标法的实践中已经形成相对成熟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诉争商标为外文标志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对该外文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进行审查判断,下面就和公司宝一起来看看商标法的相关内容。
可见,应当以“相关公众”的认识作为判断外文标志显著性及保护范围的标准。外文地理标志的保护,也应当按照这种标准进行审查,正如“圣玛歌”案二审判决指出:地理标志本质上是能够体现来自于特定地区且具有特定品质的商品与该地区自然此无论该标志以何种具体形式呈现出来,只要其能够体现出商品品质与自然人文因素之间的关联关系,就可以作为地理标志予以保护。相应地,在不同语言文字相互转换的环境下,亦应当承认和尊重地理标志的不同表现形式。对于来自于其他国家并以中文以外的其他语言文字表现的地理标志,如果中国相关公众已经将其与特定的中文标志建立起稳定的对应关系,则对该中文标志的保护当然亦属于对该地理标志予以保护的应有之义。
这里以吉马公司等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圣玛歌”商标争议纠纷案为例。
1.基本案情
2006年12月29日,吉马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第5816341号圣玛歌”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于2009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蒸馏酒精饮料、葡萄酒、酒(饮料)、威士忌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清酒、黄酒”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10月20日。2014年11月26日,法国名称局及波尔多委员会针对争议商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
2.判决内容
本案二审法院认为:法国名称局及波尔多委员会在商标评审程序中提交的法国官方公报、国家图书馆相关检索报告和相关书籍等证据,能够证明“Margaux”符合2001年《商标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属于葡萄酒商品上的地理标志。法国名称局及波尔多委员会在商标评审程序中提交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Margaux”与中文“玛歌”之间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其在二审期间补充提交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对波尔多(Bordeaux)45个附属产区实施地理标志保护的公告》进一步佐证了“Margaux”与中文“玛歌”之间的对应关系。因此,在中文“玛歌”与“Margaux”地理标志存在稳定对应关系的情形下,“玛歌”亦应作为葡萄酒商品上的地理标志予以保护争议商标由中文“圣玛歌”构成,核定使用在“果酒(含酒精)、烧酒、蒸馏酒精饮料、葡萄酒、酒(饮料)、威士忌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清酒、黄酒”等商品上。虽然争议商标并未直接包含“Margaux”地理标志,但其完整包含了与“Margaux”具有稳定对应关系的中文标志“玛歌”,因此。争议商标在葡萄酒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与“葡萄酒”商品虽然并非相同商品,但均属于含有酒精成分的饮料,与“葡萄酒”商品存在较为密切的关联,因此,将与“Margaux”地理标志存在对应关系的“玛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产品来源于该地区并因此具有特定的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第1款规定的应予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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