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对含有地理标志的证明商标的正当使用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对含有地理标志的证明商标的正当使用,公司宝以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与南京鸡头土菜馆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为例,来带大家了解一下商标法该条例的具体原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基本案情
2004年12月28日,国家工商主管部门核准盱眙龙虾协会享有“盱眙龙虾”汉字、图形和拼音组合的证明商标,注册号为第3739968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龙虾(活),有效期已续展至2024年12月27日。2009年4月24日国家工商主管部门认定盱眙龙虾协会享有的“盱眙龙虾XUYILONGXIA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在“鸡头大排档欢迎您”的店面门头旁边、同时悬挂内容为“盱眙龙虾”和“正宗盱眙龙虾”的灯箱。
2.判决内容
一审法院认为,盱眙龙虾协会系“盱眙龙虾XUYILONGXIA及图”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权利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同样构成违法侵权。关于鸡头土菜馆在餐饮经营中使用“盱眙龙虾”字样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问题。首先,涉案商标是以“盱眙龙虾”地理标志进行注册的证明商标,在比较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以普通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审查标准,包括整体和商标主要组成两方面的比对和判断。涉案商标的图形为圆形,是由“盱眙龙虾”的文字拼音以及图案三部分要素构成,文字和拼音环绕于龙虾图案的外圈。被告在餐饮经营中使用于店头灯箱中的“盱眙龙虾”字样,仅有文字部分与涉案商标相同,在整体上与涉案商标差异较大,不易造成混淆、导致普通公众产生错误认知。
证明商标应不同于商品或者服务商标,证明商标是用以证明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使用涉案商标的龙虾,不仅应来源于盱眙县辖区内的特定水域,同时龙虾本身以及加工过程也有特殊要求。鸡头土菜馆在餐饮经营中使用“盱眙龙虾”字样对外宣传,仅属于向普通公众传递其提供的龙虾原料与盱眙存在关联,至于龙虾是否真正来自于盱眙县辖区内的水域,以及龙虾加工方法是否来源于盱胎正规渠道,从上述字样中无法得出确定结论,不会使得相关公众错误认为鸡头士菜馆提供的龙虾符合涉案商标所要求的龙虾品质。同时,证明商标的意义在于保证使用其商品的特定品质,既有利于企业的市场推广,也有利于消费者行使选择权。在证明商标中使用地理标志的目的,是保证特定产地出产商品的特殊品质,不是垄断性地使用该地理标志,在涉案商标中虽然也使用了地理标志,但是仅占涉案商标的较小部分,在涉案商标中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的部分应为龙虾图案,盱眙龙虾协会获准涉案商标的注册登记,并不代表其同时获得地理标志的商标专用权利,以及获得禁止其他商事主体在商品或服务中使用地理标志的权利。
3.案件评析
如同上述五常大米案,法官在判断使用含有地理标志的证明商标的行为正当性时,也遵循了传统商标侵权的认定思路。同样是来自相应产地的商户使用证明商标,为何本案的行为是一种正当使用行为?该如何平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与正当使用地名之间的关系?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2款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可见,只要符合使用地理标志条件,有关主体即可使用该地理标志;此外,还可依照《商标法》第59条第1款的规定“正当使用地名”,正当使用含有地理标志的证明商标的范围仅限于“地名”。
被告的龙虾虽然来自盱眙,但无直接使用“盱眙龙虾”地理标志。如果被告使用“正宗盱眙龙虾”或者使用“盱眙产龙虾”“龙虾来自盱眙”“龙虾产自盱眙”等,行为性质是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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