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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侵权行为之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例事实依据

        更新时间:2021-12-30 17: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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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是商品的提供者为了将自己的商品与他人提供的同种类商品相区别而使用的标记,而假冒商标的泛滥使得消费者仅凭商标选择商品时,仍会买到假冒商品。那么,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是如何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呢?下面继续和公司宝小编一起来看看商标侵权纠纷案例相关依据内容吧!

        商标侵权行为案例依据

        商标侵权行为之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例事实依据

        根据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之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案例摘要与原告诉求内容,经审理查明纠纷事实依据如下:

        (一)"地球牌"文字加图案商标(系争商标)系上海交通电器制造厂于1951年10月16日注册取得。注册号为第10315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用于汽车上的点火线圈、电器开关、保险器、保险丝盒、接线板、插销插座。后经多次转让,该商标于1991年3月30日由上海汽车电器总厂受让,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3年3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

        2004年11月1日,上海汽车电器总厂与第一原告签订一份商标使用协议。内容:上海汽车电器总厂进入消壳,为更好地为转制企业服务订立本协议。上海汽车电器总厂同意第一原告生产的汽车电器产品无偿使用地球牌等商标。第一原告在使用商标前,必须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商标被许可使用手续。使用期限为2004年11月起至上海汽车电器总厂消壳之日。由于上海汽车电器总厂处在阶段性消壳的特殊阶段,如果正式消壳,商标将有偿转让给第一原告,转让费为人民币8,000元。2009年2月13日,上海汽车电器总厂出具一份授权书。内容:作为地球牌商标的所有人,上海汽车电器总厂授权自已的改制企业第一原告、第二原告作为地球牌商标使用人,可以对国内任何侵犯该商标权利的人行使包括诉讼在内的任何保护和索赔权利。2009年4月,上海汽车电器总厂出具一份证明。内容:第二原告是上海汽车电器总厂经营部转制后的企业,享有地球牌商标使用权。

        (二)第一原告生产销售的汽车点火线装置(一种耐高压耐辐射电线)的外包装贴有一个防伪标签。该标签上有系争商标、上海汽车电器总厂以及上海霍山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名称、防伪码(刮涂层、输数码、查真伪)。同时外包装还印刷有系争商标以及上海汽车电器总厂和上海霍山汽车电器有限公司。

        2008年11月,第一原告发现在市场上有假冒的防伪标签,假冒的防伪标签上的免费电话、热线电话其余与第一原告的真实标签一致。同月17日,第一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使用公证处的电话拨打.输入防伪码,语音提示"感谢您购买上海汽车电器总厂和上海霍山汽车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正宗产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上述电话查询过程进行了录音并出具了(2008)沪东证经字第7003号公证节。同月20日,第一原告在上海浦东由汽配市场内向第三被告购买了一个外包装与第一原告销售的产品一致的点火线装置。该点火线装置外包装上也贴有一个假冒的防伪标签,金额为45元。

        全国商品信息认证网显示,该网是由第二被告自主研发、投资建设完成,可实现全国范围内商品真伪查询,全国统一查询电话。原告根据该查询电话找到第二被告。第二被告告知该声讯查询是第一被告委托的业务并于2008年11月20日出具了一份证明,内容:兹有第一被告代理本公司在北京地区的数码防伪服务推广业务代理协议,时间为2007年3月到2011年6月。原告又找到第一被告。

        第一被告出具一份情况说明内容;2007年3月,吴若愚来本公司制作防伪标签10万枚,该标识为上海汽车电器总厂和第一原告的标识,并持有该单位的营业执照、授权书、商标使用协议书、上海汽车电器总厂改制证明;按照上述相关证件,本公司给吴若愚制作了该批防伪标签,价格为每枚0.025元,2007年7月又追加了5万枚标签;当时付现金提货,本公司给他出具的收据,交货情况是由吴若愚和公司的另一位女员工一起来提货并结清款项,预付款500元,后付2,000元,第二次提货时付款。

        第一原告花费的公证费人民币2,000元,工作人员二次出差南京的差旅费用963元,但在第三人的账册中报销。另外,为证明损失,第一原告提供了第一原告向宜兴市洋溪电器厂购买 STN 高压线的发票,单价为19元。两原告还提供一份聘请律师合同,合同约定两原告各支付2万元律师费。但是至开庭时,两原告尚未支付律师费。

        (三)2007年3月,第二被告收到第一被告提交的第一原告的入网申请和入网资质文件,包含:第一被告的营业执照传真件、第三人的营业执照传真件、上海汽车电器总厂与第一原告的商标使用协议传真件、第一被告的产品订购授权书的传真件。授权书中要求录制的语音内容为"感谢您购买上海汽车电器总厂和上海霍山汽车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正宗产品"。授权书中还载明,第一被告负责提交第三人的有效合法资质,以供第二被告审核、备案,若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第一被告承担。

        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发出一份"入网企业资质不全"的传真。主要内容:经我公司资质审核部门审核,主要问题,贵公司传真的商标使用协议主体是上海汽车电器总厂和第一原告,这与贵公司提交的第三人的营业执照没有任何关系;贵公司要求将产品语音录制为上海汽车电器总厂及上海霍山汽车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正宗产品,但是贵公司未提交语音中涉及的两个企业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资质。第二被告提供三个入网方案,以供第一被告参考。第二被告虽然向第一被告指出提交的入网企业资质不全,但是仍然与第一被告签订了订购协议(霍山电器防伪码数量10万枚、每枚0.005元)并按照第一被告的要求录制了"感谢您购买上海汽车电器总厂和上海霍山汽车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正宗产品"并提供电话声讯查询服务。2007年8月,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又续签了5万枚霍山电器防伪码订购协议。

        (四)第一被告现持有的盖有第三人公章的《指定(委托)书》为原件。内容;兹指定(委托)第一被告为本公司制作10万枚防伪标识,要求按本公司样品大小、图案、制作验收。第三人公章下有客户认可签字周锦惠、联系人吴若愚。第一被告现持有的防伪标签样品上的电话。

        第一被告持有的盖有第一原告公章的《证明》为复印件。内容;因上海汽车电器总厂改制后为第一原告,为了产品的认知度、延续性,所以本公司可使用上海汽车电器总厂的商标及厂名。

        第一被告持有的盖有第一原告公章的《委托书》为复印件。内容;兹委托第三人制作标签10万枚,语音提示,感谢您购买上海汽车电器总厂及霍山汽车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正宗产品。

        第一被告持有的上海汽车电器总厂与第一原告的商标使用协议为复印件,但与第一原告提交的一致。

        第一被告持有的第三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第三人的公章印文,并有手写文字"录音;感谢您购买上海汽车电器总厂及上海霍山汽车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正宗产品"。

        北京市丰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档案显示,第三人于2007年1月15日设立了北京分公司,周锦惠为北京分公司的负责人。第三人指定(委托)吴若愚向工商机关办理北京分公司的登记注册手续。第三人的股东:第一原告出资2.5万元、占5%股权,萧明光出资47.5万元、占95%股权。

        审理中,本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第一被告所持有的指定(委托书)上第三人的公章印文(检材1)、第三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上第三人的公章印文(检材2)与第三人工商档案中的公章印文(样本1)、第三人持有的公章印文(样本2)是否一致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检材1、2 上需检的公章印文与样本上的公章印文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鉴定费4,000元。

        第一被告收到司法鉴定报告后曾向本院表示要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开庭时,第一被告称,公安机关的答复是报案时没有受到实际损失、不具备立案条件。当时,周锦惠和吴若愚的身份是确定的,第一被告有理由相信盖有第三人公章的相关材料是真实的。第一被告审查后再去委托有资质的印刷企业印刷标签,印刷企业也会进行审查,但是他们的审查依赖于第一被告的审查。

        以上事实,由"地球牌"文字加图案商标注册证、续展注册证明、上海汽车电器总厂的证明、授权书、商标使用协议、第一被告的情况说明、全国商品信息认证网的网页打印件、(2008)沪东证经字第7003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第二被告的证明、第三被告的发票、地球牌防伪标签和产品、假冒地球牌防伪标签和产品、聘请律师合同、差旅费发票、宜兴市洋溪电器厂发票、第三人的《指定(委托)书》、防伪标签样本、第一原告证明复印件、第一原告的委托书复印件、第三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三人北京分公司营业执照、设立北京分公司工商登记材料、第三人的工商登记材料、第二被告与第一被告的代理协议、第一被告的产品订购授权书的传真件、第二被告的入网企业资质不全的回函传真、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的防伪码订货协议、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商标是商品的提供者为了将自己的商品与他人提供的同种类商品相区别而使用的标记,同时商品提供者保证使用相同商标的产品,具有相同的质量商标的识别功能和质量保障功能在消费者选择商品时起到关键作用。然而,假冒商标的泛滥使得消费者仅凭商标选择商品时仍会买到假冒商品。商品的提供者逐利用防伪技术使得消费者选购商品时通过简单的方法即可识别正宗和假冒产品,有效保护商品的提供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防伪技术也可能被假冒产品提供者所利用,对消费者更具有欺骗性。所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了《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对防伪技术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并要求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在承接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任务时必须查验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本案的防伪标签即是这种防伪技术产品,消费者揭开标签涂层后出现防伪码、通过拨打声讯电话输入防伪码查询商品是否是正宗的产品。同时,防伪标签上也印制了商标标识,使得该防伪标签受到商标法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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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 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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