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之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网络购物已非常普遍和平常,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商)也经常举办各类有奖销售活动。如果在有奖销售行为出现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或者其他不正当违反规定的行为,会受到有关部门的查处,那么,针对互联网领域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是如何进行规定的呢?下面公司宝小编就来为大家进行详细介绍,一起来看看吧!
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之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方式。
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网络购物已非常普遍和平常,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商)也经常举办各类有奖销售活动。《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的约定金额不得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虚拟物品是指从虚拟的网络游戏等互联网服务中衍生出来的物品,主要包括游戏装备、武器,虚拟货币以及各类会员资格等。虚拟物品在网络环境中是客观存在的,其本身具有财产的全部特征:有使用价值,如游戏装备能帮助游戏者所操纵的虚拟人物在虚拟环境中发挥作用,为游戏者带来精神上的愉悦,间接地满足了游戏运营商赚钱的需要。具有价值,游戏者以支付金钱和劳动力为代价;游戏者为获取装备必须按时间支付上网费和游戏费等费用。能够为拥有者所控制,如游戏装备必须借助于一定的载体存在,即电脑、软件和网络,游戏者使用电脑网络,并用其自行设定的ID号和密码对虚拟人物及其附属的游戏装备实施占有和使用。具有流动性,依附于虚拟人物的游戏装备在游戏者的操热下可以在虚拟人物间转让、交换,可以由游戏者自由处分。《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已确认了虚拟物品的价值,规定以虚拟物品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的虚拟物品奖励价值不得超过法定金额,实际已将虚拟物品与普通物品同等看待。因此,虚拟物品的有奖销售除了遵守抽奖式有奖销售奖励限额的规定外,同样需遵守不得进行欺骗性有奖销售,及不得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或服务的规定。
对于“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之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如果还有其他不了解,或者需要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可以关注公司宝或者扫以下二维码进行更详细了解!公司宝一站式全生命周期企业服务平台,专业又高效,让企业放心、省心、安心。
相关推荐:
下一篇: 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