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纠纷解释》规定侵犯商标权行为之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
企业字号和商标都是识别性工商业标记,都发挥着识别功能,字号的使用实质上就是商标的使用而不是字号的使用,这种使用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随着互联网的出现,域名虽然原本是一种技术概念,但也和商品装潢一样,域名经使用同样也可能具有一定的识别功能,因此当出现通过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也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纠纷解释》规定侵犯商标权行为之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
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
企业字号和商标都是识别性工商业标记,都发挥着识别功能。企业字号的基本功能是识别企业,商标的基本功能是识别商品。但当企业字号出现在商品上或者用于提供服务时,如果突出使用从而使得企业字号发挥着识别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企业字号实质上就不仅仅发挥着识别企业的功能,而是在发挥着识别商品或服务的商标的作用。此时,字号的使用实质上就是商标的使用而不是字号的使用,这种使用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正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下称"《商标冲突解答》")所规定的,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依次由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四部分组成。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企业在对外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信笺、产品或者其包装等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与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
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的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与其他企业的注册商标相混淆。就字号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法律适用来说,《商标冲突解答》规定,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从侵权人的行为性质上看,主要是借助于合法的形式侵害他人商誉,表现为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产生混淆误认,故一般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单独或者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适用《商标法》进行调整。
其中字号的使用是否会导致和他人商标的误认,应该以侵权行为发生时的有关事实为依据,同时还应当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因素:(1)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渠道与方式;(2)双方所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类似程度以及消费者购买时的注意程度;(3)是否有证据证明已经造成了实际混淆;(4)被告人是否具有利用或者损害他人商誉的故意等,综合作出判断。字号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所有人可以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3条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41条的规定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或者予以纠正。
2、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
域名虽然原本是一种技术概念,主要功能是技术的,但和前文的商品装潢一样,域名经使用同样也可能具有一定的识别功能。同时,有些网站和商品或服务的提供是有一定的联系的,尤其是从事电子商务的网站,当这些网站的域名和他人的注册商标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时,有可能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从而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商标纠纷解释》将此种行为规定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之一,以规范域名的正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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