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纠纷解释》规定侵犯商标权行为之使驰名商标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因为驰名商标更具有较高的声誉,知名度也较强,因此在商标法中规定了比普通注册商标更大的保护范围,即可以在与其核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之外获得保护。接下来就和公司宝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在《商标纠纷解释》中是如何进行规定的!
《商标纠纷解释》规定侵犯商标权行为之使驰名商标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1、复制、慕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行为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由于其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且享有较高声誉,驰名商标的影响力比普通商标大,具有更强的商品或服务促销能力,其影响力甚至能够超出其核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种类。因此,商标法规定了比普通注册商标更大的保护范围,即可以在与其核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之外获得保护。正因如此,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复制、摹仿、翻译的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的而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商标纠纷解释》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强度要大于《商标法》的规定,将保护对象从驰名商标本身扩大到了驰名商标的主要部分。其根本原因显然在于主要部分是驰名商标的"显眼"的部分,在驰名商标中具有突出的地位,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而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也可能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过,本书认为,驰名商标并不是一种特殊的商标,也并不具有特殊的身份,而只是商标的一种状态。不管该商标是否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法院在判定是否构成该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之时均必须首先审查该商标是否达到驰名的状态,只有达到驰名的状态才有可能享有这里的特殊保护。
2、其他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除了《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纠纷解释》所明文规定的侵犯商标权行为之外,实践中,由于商业标识权利保护的"非穷尽性""边界延伸性",法院又发展出了一些非典型的侵犯商标权的类型。本节我们就分析实践中曾发生的几种侵犯商标权类型。
3、反向混淆行为
反向混淆是一种侵权,当在后使用者的广告淹没了市场且顾客很可能混淆地认为在先使用者的商品或服务是在后使用者的时候,反向混淆就发生了。反向混淆和通常情况下的混淆是不同的。在通常情况下,通常是侵权人的商标较弱,一般是在后商标,而被侵权人的商标较强,一般是在先商标,侵权人利用和被侵权人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的目的是通过和被侵权人的商品混淆而到达借助被侵权人商标的声誉促销自己的商品的作用,是商标较弱的在后商标利用人侵犯商标较强的在先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反向混淆则相反,侵权人的商标较强,一般是在后商标.被侵权人的商标尽管是在先的,但却一般弱于侵权人的商标。和通常混淆不同的是,不是在后的弱商标所有人的商品或服务被误作了在先的强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而是在先的弱商标的所有人的商品或服务被误作了在后的强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和通常混淆的危害后果不同的是,此时侵权人并不是要借助被侵权商标的声誉来推销自己的商品,而是可能"吸收"被侵权商标的商誉,从而使得较弱的在先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根本无法在市场上立足。在我国,反向混淆的典型例子有"蓝色风暴"商标案、"贵州醇"商标争议案等。反向混淆中后来者之所以会拥有强商标通常是由于其商标利用人是市场上同行业中的巨头,如"蓝色风暴"案中的百事可乐公司与"贵州醇"案中的茅台酒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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