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在先域名权益的商标法保护(一)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在先域名权益的商标法保护,接下来公司宝就以“19楼论坛WWW19FLOOR.NET”商标注册争议纠纷案为例来给大家讲解商标法在实战中的具体原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基本案情
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商标法》第33条、第34条的规定作出商评字[2013]第67009号《关于第5412076号19楼论坛WWW19FLOORNET”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裁定:第5412076号“19楼论坛WWW19FLOOR.NET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十九楼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十九楼公司明确表示其主张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为“19floornet"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损害了十九楼公司的在先域名权益,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从而违反《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
(二)判决内容
二审法院认为,19floornet作为一家大型生活类论坛,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开设有“快报美食俱乐部”“美食家”“快报咖啡教室”“拉风大本营”“拉风北约”“旅游先遣队”“孩子爸孩子妈聊天室”等服务板块,同时在《都市快报》中,亦显示在先商标19floornet或“19楼论坛”曾在“美食坊”“汽车拉风”“亲子”“旅游攻略”等服务板块上使用过,而且,上述服务项目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酒吧、餐馆、饭店、咖啡馆、汽车旅馆、日间托儿所服务项目在服务的目的、内容、对象等方面构成存在较为密切的关联性。在先商标19floornet通过在报纸及网络上的大量使用。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备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晓。
被异议商标为“19楼论坛WWW19FLOORNET”,而十九楼公司主张的在先商标为“19floornet”二者相比较域名组成部分相同,且“19floor”具有“19楼”之含义,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19floornet作为大型生活类网络论坛,在浙江地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施某辉与十九楼公司同处一地,在申请被异议商标时理应知晓在先商标19foornet已存在,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难谓正当上述两商标若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两商标的服务项目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或认为两者存在某种关联,因此、施某辉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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