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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在先域名权益的商标法保护(二)

        更新时间:2022-01-04 17: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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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上一篇内容大家已经知道了“19楼论坛WWW19FLOOR.NET”商标注册争议纠纷案”的基本案情与判决内容,接下来就和公司宝继续来看看该案件的案件评析,希望对大家理解商标法的原理有所帮助。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在先域名权益的商标法保护(二)

        (三)案件评析

        与商号一样,既然是一种独立的商业标识,域名持有人则可基于《商标法》第32条的规定,在商标争议程序中主张在先权益以阻止他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法》第32条后段保护在先域名权益,并非旨在提供对域名标识的绝对、排他保护,而在于保护经过使用的在先域名与特定商品或服务来源之间的联系,避免因在后商标的注册、使用而可能引起的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后果。因此,域名持有人必须严格按照该条规定的要件行使在先域名权益。

        本案完整展现了在商标争议程序中行使在先域名权益应当满足的条件:第一,在先使用该域名,即主张之人具有值得保护的在先利益。第二,该域名经过使用之后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即该域名是承载了财产利益的商业标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第2款规定,在先使用人举证证明其在先商标有一定的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售量或者广告宣传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有一定景 第三,他人 以不正当手段抢先将相同或近似的域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第1款规定。在先使用人主张商标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如果在先使用商标已经有一定影响,而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该商标,即可推定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但商标申请人举证证明其没有利用在先使用商标商誉的恶意的除外。第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域名持有人经营的商品或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第3款规定,在先使用人主张商标申请人在与其不相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32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五,如果核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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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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